甘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不断改善全省大气环境质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以理论、“”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对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把良好的生态环境作为改善民生的新目标,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污染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着力解决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问题,突出抓好重点城市、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好转,为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做出贡献。
1.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采取污染物总量控制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等措施,用环保倒逼机制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和工艺,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水平,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促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2.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本着“谁污染、谁负责,多排放、多负担,节能减排得效益、获补偿”的原则,积极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采取绿色信贷、脱硫脱硝电价、排污权交易、合同能源管理等政策措施和鼓励使用清洁能源,使以行政管理为主的机制逐步向经济政策调控和行政管理相结合的方向转变。
3.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促进。按照抓重点、分层次、整体推进的思路,从重点城市、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抓起,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大气污染治理,着力解决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威胁地区环境安全、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
4.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建立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控制、评估、考核体系。构建基于空气质量改善的区域总量控制体系,实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多污染物的协同控制和均衡控制,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5.部门联动与协同管理相配合。加强发展改革、工信、公安、环保、建设、气象等职能部门联动,建立“统一规划、统一监管、统一评估、统一协调”的工作机制,有效发挥部门资源优势,提高我省大气污染防治水平。
经过五年努力,全省城市空气质量总体得到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优良天数逐年提高,兰州等重点城市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空气质量明显好转,其他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得到保持并逐步改善。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全省城市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具体指标:到2017年,全省14个市州政府所在城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较2012年下降15%以上;兰州市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细颗粒物年均浓度较2012年分别下降15%、14%、8%、5%,臭氧污染得到初步控制;白银、金昌、嘉峪关、天水市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较2012年分别下降15%,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年均浓度稳定达到二级标准,臭氧污染得到初步控制;酒泉、张掖、武威、平凉、庆阳、定西、陇南、临夏、合作市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较2012年分别下降15%,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年均浓度稳定达到二级标准。
根据各地主要污染物特征,制定切实有效的污染治理措施。突出抓好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实施多污染物协同控制;积极做好嘉峪关、金昌、白银、天水4个重点城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实施工业污染、燃煤锅炉污染治理和扬尘污染控制;巩固和稳步推进全省其他9个市州政府所在城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抓好燃煤污染治理和扬尘污染控制,加强环境管理。
1.实施燃煤锅炉整治工程。加快热力和燃气管网建设,通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到2017年,14个市州政府所在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到2017年,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企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其他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系统。(工信、建设部门负责,环保部门配合)
2.实施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加快建设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全省3家火电企业8台79万千瓦燃煤机组、3家钢铁企业8台895平方米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3家石油炼制企业催化裂化装置、7家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都要安装脱硫设施,全省规模在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实施脱硫改造。除循环流化床锅炉外所有燃煤机组都要安装脱硝设施,对27台104.55万千瓦燃煤机组全部配套建成脱硝设施,23条日产熟料2000吨及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对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现有除尘设施实施升级改造。(环保部门负责,工信、国资、电力部门及中央在甘有关单位配合)
3.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程。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2017年底前,对11家重点企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推进非溶剂型涂料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积极推进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全省所有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于2014年底前完成油气回收治理。积极开发并使用缓释肥料新品种,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氨的排放。(环保部门负责,商务、交通运输、质监、安监等部门配合,中石油、中石化甘肃销售公司负责实施油气回收治理)
4.实施城市扬尘综合整治工程。加强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环境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各类建筑施工、道路施工、市政工程等工地和构筑物拆除场地周边必须设置围挡,湿法作业、场地覆盖;建筑工地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减少露天装卸作业,严查渣土车沿途抛洒,在建筑工地集中路段设置拉土保洁指定通道,规定时间、路线、流程进行拉土作业;渣土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GPS定位系统进行全面监控。加强土地整治、低丘缓坡开发利用等项目的环境监管;推进城市及周边绿化和防风防沙林建设,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建设部门负责,、国土资源、林业、环保部门配合)
5.实施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工程。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环保部门负责,工商、部门配合)
6.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通过鼓励绿色出行、增加使用成本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公安、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建设、市政部门负责)
7.实施燃油品质提升工程。在2013年底前,全省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在2014年底前,全省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在2015年底前,兰州市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在2017年底前,全省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商务、质监、环保配合,中石油、中石化甘肃销售分公司,中石油兰州石化分公司,玉门油田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实施)
8.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采取划定限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方式,逐步淘汰黄标车和老旧报废车辆。到2015年,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017年,全省范围内基本淘汰黄标车。(门负责,商务、财政、环保、交通运输部门配合)
9.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规范管理环检机构审核认证,严把检测质量关。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环保不达标车辆的违法行为;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对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开展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控制,不断提高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节能环保要求。自2015年起,新生产的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公安、环保部门负责,发展改革、工信、交通运输、商务、质监部门配合)
10.提高城市清洁能源汽车使用比率。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提高重点城市每年新增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的比例。(工信部门负责,发展改革、公安、交通运输、财政、商务部门配合)
11.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研究制定全省和各市州符合当地功能定位、满足国家要求的产业准入目录;不断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工信、环保、国资部门及中央在甘有关企业配合)
12.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要求,制定年度淘汰工作任务,采取经济、技术、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21个重点行业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制定并实施好2016年、2017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计划。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定综合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治理。(工信部门负责,发展改革、环保、国资部门及中央在甘有关企业配合)
13.化解过剩产能。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建立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制定财税、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发挥优强企业对行业发展的主导作用,通过跨地区、跨所有制、跨行业企业兼并重组,推动化解过剩产能。(工信部门负责,发展改革、环保、安监、国资部门配合)
14.清理整顿严重过剩行业违规项目。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停止建设。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完善产能退出机制,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发展改革、工信部门负责,环保、国资部门及中央在甘有关企业配合)
15.加强科技研发和推广。加强灰霾、臭氧的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等研究,为污染治理提供科技支撑。开展大气污染与人群健康关系的研究。加强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柴油机(车)排放净化、环境监测,以及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等方面的技术研发。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科技部门负责,工信、环保、卫生等部门配合)
16.加快企业工艺装备技术升级改造。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和产业升级,加快现有企业技术装备升级改造步伐,提高全省工业企业节能减排工艺整体技术水平。(工信部门负责,科技部门配合)
17.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到2017年,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环保、工信部门配合)
18.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再加工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动水泥、钢铁等工业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大力发展机电产品再制造,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发展。到2017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16%以上,在50%以上的各类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各类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主要有色金属品种以及钢铁的循环再生比重达到40%以上。(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工信、环保、国土资源、国资部门配合)
19.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积极支持大气污染治理装备、产品、服务企业的发展,有效推动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投资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工信、环保部门配合)
20.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制定全省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到2017年,全省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进一步降低。(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工信、环保、国资部门及中央在甘有关企业配合)
21.实施清洁能源改造工程。加大天然气、煤制天然气、煤层气供应,着手研究谋划低温热堆项目建设工作。制定煤制天然气发展规划,在满足最严格的环保要求和保障水资源供应的前提下,加快煤制天然气产业化和规模化步伐。积极有序发展水电,开发利用地热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逐步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比重。到2017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3%。(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工信、环保部门配合,中石油昆仑燃气公司负责供应天然气)
22.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要加快建设与改造;到2017年,原煤入洗率达到70%以上。研究出台煤炭质量管理办法。各市州、县市区禁止销售和使用高灰份、高硫份劣质煤炭。(工信部门负责,质监、国资、环保部门配合)
23.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禁燃区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通过政策补偿和实施峰谷电价、季节性电价、阶梯电价、调峰电价等措施,逐步推行以天然气或电替代煤炭。兰州、白银、金昌、嘉峪关和天水市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和调整工作,兰州市禁燃区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80%。(环保部门负责,发展改革、工信、建设、供电部门配合)
24.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发展改革、工信部门负责,建设部门配合)
25.加快推进建筑节能和供热体制改革。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快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加快热力管网建设与改造。(建设部门负责,发展改革、工信、质监部门配合)
26.调整产业布局。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加强产业政策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引导与约束作用,严格控制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工信、环保、国土资源部门配合)
27.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兰州市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白银、金昌、嘉峪关和天水等重点城市结合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对火电、钢铁、有色、水泥等重点行业的环境管理。(发展改革、环保部门负责,工信部门配合)
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发展改革、环保、工信、国土资源、建设、安监负责,金融机构、供电、水务部门配合)
28.优化空间格局。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建设部门负责,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工信部门配合)
29.实施工业企业出城入园。结合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有序推进位于城市主城区的重污染企业出城入园。制定实施企业搬迁及“出城入园”总体规划和年度方案。(发展改革、工信部门负责,国土资源、规划、国资、环保部门及中央在甘有关企业配合)
30.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对水、电等资源类产品制定企业消耗定额。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的财税优惠政策,推行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特许经营。完善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征信系统。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工信、财政、环保、税务、金融机构配合)
31.完善价格税收政策。根据脱硝成本,结合调整销售电价,落实脱硝电价政策。现有火电机组采用新技术进行除尘设施改造的,要给予价格政策支持。实行阶梯式电价。(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工信、环保、税务、电监配合)
推进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中石油昆仑燃气公司配合)
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适时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环保部门负责,发展改革、财政部门配合)
32.拓宽投融资渠道。深化节能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拓展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改革、金融办负责,中央在甘有关单位配合)
各地要对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项目、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轻型载货车替代低速货车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要将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财政部门负责,发展改革、公安、商务、工信、环保部门配合)
33.加大财政投入。制定有利于大气环境保护的财政补贴政策,设立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资金。对重点城市按治理成效实施“以奖代补”。省级基本建设投资也要加大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环保、工信部门配合)
34.积极争取国家支持。根据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范围及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的沟通衔接,积极争取国家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发展改革、工信、财政、环保、建设、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35.建立和完善制度。修订《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城市扬尘监督管理等办法。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严格落实环保监督管理责任、排污许可管理、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环境执法和环境质量信息公开等五项环保工作制度。(环保、公安、建设、质监部门负责)
36.实施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工程。加大环境监测、监察、信息、应急等能力建设力度,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2015年底前,14个市州政府所在城市全部建成细颗粒物监测点和国家直管的监测点。(环保部门负责,财政、发展改革部门配合)
37.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创新环境监管机制,强化地方政府环境管理主体责任,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模式。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明确重点,加大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产整治,并处以重罚;整改措施不落实的,由各市州政府责令关闭。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环保、监察部门负责,公安、工信、建设、工商、部门配合)
38.实行环境信息公开。构建各部门协调一致的信息联合发布平台,规范发布模式,整合信息资源,提升信息公开的实效性、权威性。省环保厅每季度公布市州政府所在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情况,主动公开污染源监管信息,配合部门联合公布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各市州政府定期公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治理设施运行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兰州市每月应将空气质量情况上报省委、省政府。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环保部门负责,发展改革、工信、公安、建设、商务、国土资源部门配合)
39.明确责任分工。各市州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根据国家和省里的总体部署及控制目标,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确定工作重点任务和年度控制指标,完善保障措施。(各市州政府负责,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等部门配合)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环保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排污企业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要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接受社会监督。(工信、环保、国资部门负责)
40.分解目标任务。省政府与各市州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政府和企业。将可吸入颗粒物(PM10)控制目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构建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环保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环保部门负责,市州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41.强化目标责任考核。每年初对各市州上年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15年进行中期评估,2017年底前对实施情况进行终期考核。考核和评估结果经省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交由组织部门按照《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关于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将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发展改革、工信、财政、建设部门配合)
42.实行严格责任追究。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市州,由环保部门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约谈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环保部门要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取消省里授予的相关荣誉称号。(组织、监察、环保部门负责,各市州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43.建立监测预警体系。环保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协作机制,兰州市于2015年底前完成预警体系建设。各级环保部门要全面调查可能对大气环境质量产生影响的各种污染源底数,掌握污染物排放状况,提高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环保部门负责,气象部门配合)
44.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各市州政府做好大气环境污染应急预案的编制、向社会公布及实施工作;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按不同污染等级确定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和扬尘管控等应对措施;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环保部门负责,气象部门配合)
45.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要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环保、发展改革、工信、公安、交通运输、气象、教育、卫生部门配合)
46.加强宣传引导。要积极开展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积极推进生态建设示范、环保模范城市、绿色学校、绿色企业、绿色社区、绿色家庭等创建活动,倡导文明、低碳、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在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宣传部门负责,环保部门配合)
各市州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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