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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内容首次以法律方式界定

家庭教育内容首次以法律方式界定

  新京报讯(记者王姝)10月23日,十三届全国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家庭教育促进法,这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

  2020年,全国会将家庭教育立法纳入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启动研究论证和草案起草工作。今年1月、8月、10月,全国会三次审议草案,直至此番表决通过。三次审议过程中,法律名称、家庭教育的概念等,引起业内讨论。

  今年1月初次审议时,草案名称为家庭教育法草案。初次审议分组审议时,有全国会委员对法律的名称提出意见。委员杜黎明表示,家庭教育立法的目的旨在引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家庭教育、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发展的氛围,采用“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名称可能更为妥当。吕薇委员持相同观点,认为这部法律草案的内容主要是倡导性和促进家庭教育的法律,建议改为“家庭教育促进法”。

  一审稿规定,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以促进其健康成长为目的的引导和影响”。

  草案二审稿将家庭教育概念细化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知识技能、文化修养、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对于二审稿的上述调整,有会组员提出,二审稿关于家庭教育概念和家庭教育内容的规定,应当进一步厘清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界限,更充分地体现家庭教育的特点。

  三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将二审稿家庭教育概念条款中的“道德品质、知识技能、文化修养、生活习惯”修改为“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

  一审稿单设了家庭教育干预一章,赋予学校、村(居)民委员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所在单位批评教育督促的权力,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干预家庭教育的情形和主要措施。

  二审稿删除了上述条款有关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对此,全国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臧铁伟曾表示,二审稿拟突出国家对家庭教育的支持和服务,避免公权力对家庭的过度干预。臧铁伟表示,在法律责任中,除了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法律后果外,还规定公检法机关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的,要根据情况对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以下列内容为指引,开展家庭教育:

  (一)教育未成年人爱党、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树立维护国家统一的观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家国情怀。

  (三)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引导其培养广泛兴趣爱好、健康审美追求和良好学习习惯,增强科学探索精神、创新意识和能力。

  (四)保证未成年人营养均衡、科动、睡眠充足、身心愉悦,引导其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五)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导其珍爱生命,对其进行交通出行、健康上网和防欺凌、防溺水、防、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统筹建设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务平台,开设公益性网上家长学校和网络课程,开通服务热线,提供线上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畅通学校家庭沟通渠道,推进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

  10月23日,全国会表决通过了家庭教育促进法。这部事关所有未成年人父母的法律,有哪些亮点?参与家庭教育法草案起草的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苑宁宁,接受新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一大亮点就是首次以法律的方式,界定了家庭教育的内容,提出了一些可供父母使用的家庭教育方法。

  新京报:自从一审稿明确指出“家庭教育不得有任何形式家庭暴力”以来,不少人关注一个问题,还能不能打孩子了?不少家长认为,教育孩子适当的惩戒手段在所难免,比如打几下骂几句,这不能归为违法行为。

  苑宁宁:这里存在一个误区,父母教育孩子不能使用家庭暴力,这并不是家庭教育促进法立下的新规矩。我国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时,就已经明确禁止使用任何家庭暴力。

  打几下骂几句这种“小打小骂”,属不属于暴力?《未成年人保》从学校层面,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就是不能实施体罚和变相体罚。那么在家庭教育中,家长能不能采用一些轻微的体罚或变相体罚?现行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法律原则上没有禁止。虽然法律没有禁止,但是这不并是法律所鼓励的家庭教育方式,而且随着全社会儿童友好理念的深入,我们不建议父母或监护人采取这种惩戒的方式去教育孩子。

  为什么很多父母觉得这种惩戒的方式有必要保留,就是因为他们在引导孩子成长的过程中,简单粗暴,觉得惩戒这个办法更好用,教育手段、教育能力匮乏。这正是家庭教育的症结所在。我们现在需要做的就是通过法律的引导,让父母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通过政府的各种支持、各种公共服务,提高他们的家庭教育能力。

  新京报:一审稿提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五日以下拘留。二审稿删除了上述有关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你怎么看这样的修改?

  苑宁宁:父母责任这方面,二审稿比一审稿相对弱化。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个问题,如果公检法对父母进行训诫,然后决定让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但父母拒不履行,公检法怎么办?没有后续手段和后续措施。对此,一审稿试图做一些突破,规定了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但是,考虑到避免公权力对家庭的过度干预,二审稿删除了有关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删除之后,问题还是存在,其实《未成年人保》也存在这个问题。我认为,对于恶意不履行相关决定和恶意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还是应当制定一些后续手段和后续措施。

  苑宁宁:我觉得,第一大亮点就是首次以法律的方式,界定了家庭教育的内容,提出了一些可供父母使用的家庭教育方法。我们注意到,草案当中不惜笔墨地把家庭教育的内容和方法列举出来,列举的都是指引性的规定,不是强制性的。但是不论父母教哪些内容、使用什么样的方法,都不能触碰底线。如果因为家庭教育失责,导致孩子出现了问题,这时国家就要干预了。国家对家庭教育干预是有一个标准的,就是如果因为父母不履行家庭教育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方面出现了问题,那么国家就会干预。

  第二大亮点是要构建一套覆盖城乡的线上线下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要开通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网络平台,要出台家庭教育指导大纲读本以及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

  第三大亮点是呼应“双减”要求,家长要树立正确的成才观,不能强迫孩子违规去接受校外培训,要保证孩子的休息权、娱乐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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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家庭教育的概念界定
  • 编辑: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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