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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旅部: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取消等级3年内不得再申报

  12月27日电 据文化和旅游部网站消息,文化和旅游部日前印发《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到,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受到取消等级处理的,自取消等级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国家级旅游度假区。

  《办法》提到,申报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及相关细则要求;

  (二)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

  (三)度假设施相对集聚,经营状况良好;

  (四)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健全;

  (五)游客综合满意度较高;

  (六)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

  (七)土地使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八)主要经营主体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等行为记录;

  (九)近3年未发生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

  (十)被认定为省级旅游度假区1年以上。

  《办法》明确,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等级标识、标牌样式由文化和旅游部统一设计。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可以根据文化和旅游部统一设计的等级标识、标牌样式,自行制作简洁醒目、庄重大方、具有自身特点的等级标牌。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应当将等级标牌置于度假区内醒目位置,并在宣传推广中正确使用其等级标识、标牌。未被认定或者被取消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称谓和等级标识、标牌。

  《办法》提及,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和旅游部给予通报批评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

  (一)经检查或者复核,部分达不到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及相关细则要求的;

  (二)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不健全的;

  (三)游客投诉较多或者旅游市场秩序混乱,且未及时有效处理的;

  (四)因管理失当,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发生较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的;

  (六)变更名称、管理机构或者调整空间边界未及时备案的;

  (七)文化和旅游部认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和旅游部给予取消等级处理:

  (一)经检查或者复核,与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及相关细则要求差距较大的;

  (二)存在严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行为的;

  (三)资源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

  (四)发生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七)文化和旅游部认定的其他情形。

  《办法》要求,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受到通报批评处理的,应当及时认真进行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整改期限届满后,经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文化和旅游部检查验收。通过检查验收的,下达整改合格通知;未通过检查验收的,文化和旅游部给予取消等级处理。

  《办法》提出,鼓励地方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在土地使用、金融支持、人才引进、宣传推广等方面,对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提供支持与服务,为旅游度假区建设和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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