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明年1月1日起实施
近日,新修订的《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该法规进一步完善了志愿者激励机制,比如鼓励有关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有良好志愿服务的志愿者。《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建立统一志愿服务信息平台
《慈善公益报》记者从上海市人大新闻会议上了解到,新《条例》的修改主要涉及四个方面的内容:明确了民政部门的志愿服务行政管理职责;不再保留现行《条例》中关于市志愿者协会统筹协调全市志愿服务工作的规定;民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全市统一的志愿服务信息平台;明确了民政部门负责志愿服务信息统计和发布。
根据《条例》,上海市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统计和发布制度,市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发布本市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发展状况、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情况等信息。同时,上海市还将打破之前该市志愿服务信息系统难以共享、难以互联的弊端,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志愿服务信息平台,制定统一的信息数据对接标准,依托上海市大数据资源平台整合志愿服务相关信息和数据共享,实现全市志愿服务数据统一归集、统一管理和共享交换。
市民政局副局长蒋蕊表示,民政部门作为志愿服务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行政,会同市精神文明办、市教委、市司法局、市红会、市工青妇等相关部门共同推动本市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鼓励志愿服务措施引热议
记者了解到,此次《条例》修订过程中,完善志愿者激励机制是审议各方关注的热点。有志愿者认为,建立鼓励、激励机制无可厚非,但应该有“度”,否则会违背志愿服务的“公益性”和“自愿性”。这样的观点不在少数,比如还有志愿者提出,不应提倡“等价有偿”式的回报,但希望立法支持社会互助型的关爱。
对此,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阎锐认为,广大志愿者不求回报地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是志愿精神的生动体现;而以立法方式完善志愿者激励机制,则是弘扬志愿精神的重要保障。所以基于上述考虑,新版《条例》从多方面完善了志愿者激励机制。
《条例》规定,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在其本人需要志愿服务时予以优先安排,鼓励有关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有良好志愿服务的志愿者。具体而言,《条例》规定“鼓励有关单位在招录公务员、招聘员工、招生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录取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此外,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公共服务机构等根据自身能力和实际情况为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提供优待。
《条例》还包括,对志愿服务活动表现突出的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建立志愿服务领域信用信息归集机制,依法给予信用激励。(记者 权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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