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出台新《规定》奖励发明创造促进知识产权发展
本报海口4月12日讯 (记者王玉洁 实习生吴宇斐)4月10日,省政府印发《海南省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促进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该《规定》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
根据《规定》,我省将对本省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知识产权给予保护与资助。
对以本省地址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8000元资助。
对获批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或地理标志商标,每件给予10万元资助;获得国家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植物新品种权,由省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核审,每件可获10万元资助。
企业和相关单位将技术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每项分别可获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此外,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企业将获得50万元奖励,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获得30万元奖励。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且有效发明专利达到3件以上的可获3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且有效发明专利达到5件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
个人方面,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和30万元奖励。对获得海南省专利奖金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奖励。
鼓励中小学普及知识产权教育,满足条件的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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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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