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装修烂尾频发,避开陷阱理性维权
房屋装修烂尾频发避开陷阱理性维权
□ 本报记者 王莹 本报通讯员 洪瑾君
掏空多年积蓄购买一套住房,这是人生大事。无论是刚需或是改善居住环境,买到房子后的头等任务就是装修。而和前几年亲力亲为搞装修不同的是,随着装修市场的火爆,越来越多的房主更愿意花钱享受装修公司提供的设计装修“一条龙”服务。
但是,把装修房子这等大权交出去,并不意味着房主就能高枕无忧。偷工减料、老板跑路、烂尾工程等问题的存在,也让房主在选择装修方式和装修公司时难以抉择。自2018年至今,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就受理了因装修公司“跑路”引发的各类民事纠纷近50起。《法制日报》记者精心从中选取了4起典型案例,旨在提醒读者在房屋装修过程中要擦亮双眼,尽量避免遇到装修烂尾的糟心事。
开工三天公司跑路
判定退款加罚违约
2018年4月18日,厦门市民官先生与全国知名互联网家装企业的厦门分公司签订装修合同意向书,支付了近4万元的意向金。次月又签订了装修施工合同及主材代购合同,再次支付了5万元,合计支付近9万元。
原本约定2018年5月7日开工,但因为一直没有工人进场施工,官先生便催促设计师,过了一周,终于开工了。结果3天后,项目又停工了,虽然多次与工作人员沟通催促,但施工仍旧被搁置了。又过了一个月,官先生才接到项目经理的电话,得知公司负责人跑路了,既无法支付工人工资,也无法提供装修主材,官先生的房子因此中止了装修。
官先生起诉时说,该装修公司在签订合同后,老板跑路,没有实际履行合同,属于违约。由于装修施工合同和主材代购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合同,他不得不分别提起诉讼。在这起案件中,官先生要求该公司返还装修首期款36657元,并支付违约金1万元。
思明法院经审理认为,官先生与装修公司签订的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装修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进场施工,进场施工后不久便关门停业且负责人下落不明,已构成根本违约。官先生提起本案之诉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付款项于法有据。另装修公司进场施工后不久便关门停业且负责人下落不明,该行为足以表明其主观上想要终止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其应向官先生支付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
最终,思明法院判决该装修公司向官先生返还已付款项36657元,并支付违约金1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目前,有的装修公司已引入第三方资金监管模式,即消费者预付的工程款系存入第三方资金监管平台,待相应部分工程完工并通过验收后,再由资金监管平台打入装修公司账户。建议消费者应选择有资金监管的装修公司,或者通过购买装修保险的方式,防范风险,减少经济损失。
装修期间公司停业
连锁企业责任连带
2017年10月29日,市民陈先生与厦门某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意向合同,并支付了装修意向金43500元。两个月后,双方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书》,由装修公司承保陈先生新房的装修工程,工程价款合计14.5万元。陈先生当即支付了5万多元首期款,装修公司也按照约定组织人员进场施工。直到2018年4月初,施工了3个多月,装修仅完成了水电部分就停工了。
陈先生多次与工作人员沟通催促,但施工仍旧被搁置。又过了一个多月,陈先生才得知,厦门某装修公司已经完全停业,无法经营下去。
因该公司是深圳某公司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过协商,陈先生与厦门某装修公司、深圳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三方的退款协议,约定分期退还意向金,厦门公司作为第一退还机构,若无法退还,再由深圳公司进行退款。至于5万多元的首期款,要查看施工现场,核算已经完成的部分,再确定退款金额。不过,签约后陈先生一直没有拿到退款,只好选择起诉。
思明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先生与厦门某装修公司签订的意向合同、工程施工合同书及还款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工程施工合同书签订后,因该公司无法履行该合同而签订还款协议,应视为双方已达成解除工程施工合同书的合意,且公司已构成违约。
最终,思明法院经依法审理,判决陈先生与装修公司解除合同。装修公司向陈先生返还工程款84250元,并支付违约金2.9万元。本案中,因厦门某装修公司是深圳某公司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故深圳某公司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据该案的承办法官介绍,2018年以来,许多跑路的互联网型家装企业均是全国范围内的知名企业,消费者在起诉本地子公司进行维权时,可同时对其母公司一并起诉,从而保障自身权益。此外,消费者在选择全国连锁企业的地方分公司时,可充分通过媒体等渠道,事先了解此类公司的经营情况。
优惠套餐暗藏猫腻
预付定金理应返还
2018年10月4日,李先生与厦门某装饰设计公司签订了一份《装修预定合同》,约定其新房的装修工程以“铂金套餐优惠”计价,并承诺如预付定金即可享受公司赠送的产品和服务,李先生为此预付了两万元定金。
待双方进入装修合同细节的实质商谈阶段,李先生发现,商家宣传所谓的优惠套餐并不优惠,且充满各类隐形消费,故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在李先生的一再要求下,双方签订了解除协议,协议签订后,经李先生多次催促均无法拿回预付款项。过了一段时间,该公司发布公告称因经营不善停止经营,李先生和其他消费者均无法要回款项,于是起诉至法院。
李先生表示,此前系在电视台及各种纸质媒体上看到该公司的低价套餐宣传,前期沟通阶段该公司亦主推其优惠套餐,并鼓励消费者预付定金或预存款项,以获得家具赠送资格或套餐升级优惠。更令人气愤的是,他发现早在2018年8月期间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该商家的虚假广告宣传行为作出过行政处罚,后该公司虽停止了电视平台的宣传,却从未停止纸质宣传单的发放,在该公司的营业场所持续进行虚假宣传,坑害了不少消费者。
经依法审理,思明法院支持了李先生的诉求,认定装修公司应向李先生返还预付定金。
据该案的承办法官介绍,以各类优惠套餐、预存活动作为套路进行虚假宣传的装修公司不在少数,部分装修公司以低价装修套餐、预存款按比例折抵工程款等方式,吸引消费者提前垫付更多资金从而换取优惠。但这样一来,消费者的风险也增加了。消费者在面对这样的优惠应理性作决定,警惕不合理的低价套餐。
装修公司层层转包
工人业主共同维权
2018年初,家住厦门的王先生与本地某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工程协议书,其中约定对王先生的新房采取包工包料方式装修,双方对相关产品的品牌和质量要求均进行了约定,其间,该公司一再向王先生承诺所有装修工人均为该公司自聘的专业团队。王先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及首期工程款合计近6万元。
装修工人进场后,王先生因工作繁忙鲜少到新房工地查看。但在一次偶然查看中,他发现装修使用的许多材料并非合同约定的品牌,故要求停工全面检查。一周后,当王先生再次联系该公司时,发现其办公场所已停止营业,设计师告知王先生公司因资金周转问题已倒闭。
更令王先生无奈的是,装修工人直接找上门来要求王先生支付工资,并表示家装公司从未和工人签订合同,且一直以来都是实时结付的模式。最后,在王先生的解释下,工人们和王先生一起到法院分别起诉了家装公司。王先生要求家装公司返还款项并支付违约金,工人们则是要求家装公司支付相应的劳务费用。
思明法院经审理认定装修公司违约,装修公司进场施工后不久便关门停业的行为足以表明其主观上想要终止合同,最终思明法院判决王先生与装修公司解除合同,装修公司应向王先生返还已付款项59964元及违约金12800元。
据该案的承办法官介绍,因装修公司倒闭,除了引发业主集中维权外,常常伴随有供应商追讨材料款、装修工人索要劳动报酬等一系列案件,容易引发集体性维权事件。消费者要注意合同中对保护性条款和违约责任的约定,遇到装修公司跑路工人却上门讨钱的情况不要慌,善于通过合同条款为自己维权,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对一个家庭来说,买房是件大事,房屋装修同样是件大事,而且有时是一件令人更加操心、甚至烦心的大事。之所以令人操心和烦心,概源于目前装修市场还存在着许多混乱现象。一些装修公司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工程质量和材料档次远低于合同约定,一些互联网装修公司经营不善,导致跑路事件频繁发生,留下一堆烂尾工程,使客户欲哭无泪。
凡此种种,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一些装修公司缺乏诚信观念和法律意识,不把信守合同、严格履行约定的义务放在心中重要位置,随意“一跑了之”。另一方面,装修市场的监管还有许多漏洞,个别执法部门和互联网平台存在敷衍了事、消极不作为的问题。同时,许多急于装修的家庭在选择装修公司时缺乏辨别好坏优劣的知识和能力,易于被人忽悠。
因此,应当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多措并举整治装修市场混乱现象。首先,要大力开展诚信和法治教育,使从事装修的企业牢固树立契约观念,视合同为法律,视信誉为生命,把客户利益放在第一位。其次,执法部门和相关互联网平台要切实负起责任,敢于担当作为,对信誉不佳、经营不善的装修公司强化督促检查,并对公众及时做好预警和提醒。再者,公众在选择装修公司时也要货比三家、谨慎从事、掌握相关知识、提高分辨能力,以防落入陷阱之中。
胡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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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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