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厅发布“八个不准”规范招生工作
南海网、南海网客户端海口8月3日消息(南海网见习记者 胡丽齐)为了严格规范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和新生学籍认定管理工作,积极应对海南省今年秋季学期进入的高考综合,海南省教育厅于8月3日发布了《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7年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和新生学籍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该通知对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和学籍管理工作等方面做出相关要求。
该《通知》要求,考生不准放弃已填报的学校志愿。普通高中学校不准超计划招生,不准降低分数线招生,不准录取其他学校已经录取的考生,不准接收未参加今年海南省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的学生,不准接收被中职学校试点项目录取的考生。已经被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民办学校(公费生)、中职与普通本科“3+4”分段培养试点项目学校和中高职“3+2”连读及中高职“3+2”分段培养试点项目、琼台师范学院公办乡镇幼儿园定向免费培养生班录取的考生不准退档。海南中学中英高中课程实验班、海南华侨中学中美合作实验班和中英国际班学生不准转普通班。
《通知》要求,特长生的招生计划不得超过学校统招计划的6%。普通高中学校必须根据学校所制定的特长生招生方案招生,严格把关特长生的招录条件和资格,并依据所公示的面试结果和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进行录取,其中体育特长生的学业水平考试总分不得低于志愿学校统招最低分数线%,艺术特长生不得低于50%。
同时,《通知》在学籍管理方面也做出了相关,2017年8月20日至31日,有空余计划的普通高中学校可以进行补录,但不得突破学校总招生计划,考生成绩也不得低于学校最低统招分数线和全省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个工作日后,停止录取新生。
录取工作结束后,学校应及时通知录取本校的学生按时办理相关入学手续。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开学前可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一次,延期注册时间不得超过一周。对开学10个工作日后仍未到校注册的学生,取消其普通高中入学资格,其余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接收入读。
严禁各普通高中学校以“借读”名义或以“空挂学籍”等方式接收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就读,普通高中学生人籍不得分离。对人籍分离的学生,予以清退。
此外,对于往届遗留的学籍认定问题,海南省教育厅将进行一次性全面清理,清理截止时间为2017年11月30日。
据《通知》介绍,海南省将根据高考综合的需要,建立“一站式”高考综合服务和管理平台,并与海南省中招录取系统和全国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对接,对全省高一新生高中三年的学习状况进行全程动态,各普通高中学校务必按时为高一新生建立学籍。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普通高中录取继续实行最低控制分数线,具体分数线待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凡总分低于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录取,不得为其建立学籍,不得在高一第二学期后为其办理学籍转入手续。
此外,海南省教育厅将根据普通高中招生和学籍管理情况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和通报制度,对违规招生和违规建立学籍的行为,一经查实,将视情况核减学校第二年度招生计划或取消学校招生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