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生活用品批发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全文
第二十一条 各类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本市对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按照予以标注并进行回收。
区、县(市)城市市容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发展和、建设等部门,按照便民、环保、经济、高效等原则,组织制定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规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规范中的有关内容,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规划设置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七条 市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市或者区、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和主管部门核准,并按照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同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
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区域,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按照稳步推进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工业固体废物、废物、医疗废物、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已有的,从其。
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应当建立生活垃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综合协调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市发展和、财政、经济与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商务、工商行政管理、旅游、农业、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的政策和措施。
新建果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时,应当同步配置果蔬菜皮就地处理设施。
第四条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市场运作的原则,通过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分类利用、分类处置,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
第六条 市城市市容和卫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已有的果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后三年内实现果蔬菜皮就近就地处理。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区、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当符合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标示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粪便、动物尸骸、绿化垃圾、市政污泥等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另行制定。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垃圾投放点,应当按照要求的比例设置,具备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集置场所的功能;
第十二条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地,未经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四条 市和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部门,根据生活垃圾治理规划,设置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场所,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场所建设。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应当遵循资源节约、与生产生活安全性原则,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废弃物源头减量工作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生活中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第十五条 市人民应当按照再生利用、焚烧、生化、填埋等原则,组织编制循环经济产业园规划,推进循环经济产业园建设。
市容环卫、城乡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要求,及时调整市容卫生专业规划。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保障健康,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保》《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生产、销售和经营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以及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其他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
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优先采购可以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
第十 市和县(市)人民应当根据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合理安排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计划。
第八条 市和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生活垃圾管理阶段性目标计划,报同级人民批准后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和功能。
、、报刊和互联网等和户外广告载体应当进行普及垃圾分类与减量知识的公益宣传。
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结合生活垃圾产生量预测和成分特点,确定生活垃圾管理事业的发展方向,统筹生活垃圾处置流量、流向,明确生活垃圾处置结构和设施总体布局。
第十条 市容环卫、、卫生、商务、旅游、文化新闻等部门和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团体应当做好垃圾分类与减量的宣传和动员工作。
农村生活垃圾的管理部门由区、县(市)人民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阶段性目标计划应当包括环卫设施建设计划、减量措施计划、低价值可回收物利用以及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分类利用、分类处置实施计划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本市推行机关、企事业单位实施绿色办公。
商场、集贸市场、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公园、循环经济教育示范等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垃圾分类与减量的宣传教育。
第二十四条 本市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树立的意识,自觉遵守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的,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付费”的原则,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 规划和设施管理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区域的生活垃圾的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利用、处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中国环保在线 行业标准】12月1日开始,怎么扔垃圾也有“法”来管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起正式实施,号称“最严措施”的条例明确:没有按将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装修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投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住宿、旅游、餐饮经营者不得在经营活动中免费提供一次性用品
第二十 住宿、旅游、餐饮经营者不得在经营活动中免费提供一次性用品。
(二)已有的垃圾转运站、垃圾容器间应当逐步为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的生活垃圾接驳场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集置场所。
第十一条 市和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的需要,编制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纳入市容卫生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源头减量
餐饮经营者应当提示、指导消费者、适量点餐,并在明显设置提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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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各级人民应当确定并落实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政策和措施,统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规划布局和建设,保障生活垃圾管理的资金投入。
建设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应当符合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