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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挖坑代表”是换届选举的一面镜子2016年5月20日当今社会政治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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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内大街“挖坑代表”案终于有了新进展。西城法院将于5月11日(周三)上午开庭审理此案。据悉,被起诉的涉事业主李宝俊还有过犯罪前科。曾因犯投机倒把罪、贪污罪,于1983年8月被江苏省江都县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1988年7月,李宝俊被扬州市中级改判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原判决投机倒把罪有期徒刑八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5月10日《青年报》)去年初案发时,披露,过去的十年间,李宝俊曾卷入徐州窝案,因行贿徐州市泉山区落马区委被调查,名字被写入公诉文书,最终却而退。2014年11月,李甚至因债务纠纷被徐州市中院“高消费”。这说明李宝俊在当选市代表期间和之前,很可能是边涉案边当选。由于“入口”没能将其拒之门外,李宝俊不是有所,而是更加。作为候选人提名时,这些内幕如果能够拿到桌面上来,当时的选举会是什么结果?去年1月30日午夜,李宝俊致信,宣布将辞职。1月31日上午送达辞职报告,12小时内,泉山区、徐州市两级常委会完成了辞职的程序。“诚恳道歉、闪电辞职”,在当时被认为是一次“有高人指点的危机公关”。现在看来,那场危机公关,与事后披露的涉案脱险未必没有关系,而最终使其犯罪前科暂时得以,恐怕不止是李宝俊个人的愿望和用心。按选举法第二十六条,8年刑期之后的李宝俊,至少是属于恢复的,他固然可以参选代表,但“挖坑”案发后,其重重被剥开,让我们不得不怀疑,他当时如实全面提供了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吗?其历史前科或现行表现,负责提名的组织是真的不知,还是有意回避?选举委员会对其认真核实了吗?代表出了问题,个人咎由自处,但地方不应该为代表“带病当选”承担责任吗?新一届县乡代表选举即将展开,“挖坑代表”是不可多得的一面镜子。它:第一、资产规模、纳税情况、社会知名度不能代替代表人选标准;第二、代表职务不能作为荣誉和待遇进行分配,更不能由领导私相授受;第三、推荐部门与选举机构必须真正履行考核职责,不能以符合“基本条件”之名,与代表不相符合的种种,应向选民公开候选人的全部情况,不能让选民“盲选”。今年,中央要求“地方党委要把县乡代表选举作为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重要工作内容”。 代表和及其常委会的关系,是细胞和人体的关系。对于各级代表,优化个体素质与优化代表结构同等重要。要杜绝“带病当选”,落实对代表的监督,规正代表的言行,防止代表为特殊,他们正常履职,的不仅是代表的个人形象,而且是我国根本制度的基础与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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