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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试点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 可跨省委托生产器械

  海南新闻12月25日电(记者 张茜翼)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印发《海南省开展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在海南省试点开展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允许海南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北京、天津、上海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具备生产能力的生产企业生产医疗器械,允许海南省受托人受托生产医疗器械。

  注册人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允许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通过委托生产医疗器械样品方式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成为注册人后委托具有生产条件的受托人生产产品;注册人不具备相应生产能力的,可以委托一家或多家受托人生产。可以跨省份进行互相委托,允许海南省注册人委托北京、天津、河北、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省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受托人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允许海南省受托人受托以上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人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注册人必须是住所位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或科研机构,能够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合同协议约定的责任。具备专职的法规事务、质量管理、上市后事务等工作相关的技术与管理人员,具有医疗器械监管法规和标准相关知识和经验。建立与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有对质量管理体系独立进行评估、审核和监督的人员。具备承担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责任的能力。注册人依法承担医疗器械设计开发、临床试验、生产制造、销售配送、售后服务、产品召回、不良事件报告等环节中的相应法律责任。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朱宁称,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在海南的实施,将产品注册和生产环节“松绑”,为注册人产品上市“减负”。注册人无须设厂,可以通过委托具有资质的生产企业生产,减轻注册人的负担,这有利于科研人才、研发机构和创新企业集聚,鼓励研发创新,形成先进制造集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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