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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聚焦未成年人租车酿祸事故频发:暗箱操作,假证横行

近年来,未成年人租赁、驾驶机动车造成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频发。这些未成年人未到法定申领驾驶证年龄,有的通过“熟人”租车,有的使用假证租车,汽车租赁公司为了赚钱而暗箱操作,放纵未成年人无证驾车上路,很容易导致危险事故的发生。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多起未成年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涉及儋州市多家汽车租赁公司违法租车给未成年人驾驶,先后发生了不同程度的交通事故。这些案件反映出汽车租赁市场管理混乱、监管存在漏洞,许多汽车租赁公司作为从事车辆租赁的经营者,未严格履行审查义务,对事故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家庭、学校和社会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重视源头管控,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租车、驾车行为,严防未成年人驾车引发的悲剧重复上演。

少年租车引发事故,三方过错按责赔偿

2019年9月13日,儋州市6名未成年人结伴租车玩耍,其中15岁少年张某找到与其相识的甲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老板谭某,在未要求张某提供驾驶证和身份证的情况下,该公司与张某签订租车合同,将一辆小轿车出租给张某使用。

张某租车后,将车交由14岁少年符某驾驶。当天23时25分许,符某搭载其他同伴途经美洋线18公里路口往洛基方向左转弯时,与驾驶摩托车的陈某梧相撞,造成陈某梧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张某大喊快跑,符某未减速停车,而是快速驶离事故现场。次日3时许,符某投案自首。经交警部门认定,符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系由符某的交通违法行为直接引发,其又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被交警部门认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符某应对受害人家属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甲租赁公司对租车人、驾驶人的身份和驾驶资格不加审查,将车辆租给没有驾驶资格的未成年人,张某明知自己系未成年人不具备驾驶资格,却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租车合同,后又同意由不具备驾驶资格的未成年人符某驾驶车辆,最终导致发生交通事故。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张某的父母赔付1.2万元,符某的父母和甲租赁公司分别赔付2.4万元。陈某梧的家属李某荣等七人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24万余元。

据此,一审法院酌定由符某承担60%的责任,由甲租赁公司、张某各承担20%的责任。因符某无证驾驶且肇事逃逸,商业三者险免责,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共11万元。因符某、张某在事故发生时均系未成年人,保险公司赔付后的不足部分继续由符某的父母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共65万余元,由张某的父母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共21万余元,由甲租赁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共20万余元。

符某及其父母、张某及其父母以及甲租赁公司上诉后,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表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因过错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甲租赁公司未履行严格审查义务,未成年人张某明知自己没有驾驶资格仍租车,同是未成年人的符某无证驾驶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甲租赁公司、张某、符某三者的行为明显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无证租车违法驾驶,撞伤两人担责七成

2019年2月20日,儋州市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收取租赁费后,在未审查17岁少年薛某身份证、驾驶证的情况下将一辆小轿车出租给薛某。

次日8时29分许,薛某无证驾驶该车,由于未保持安全距离,与梁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梁某及其搭载的64岁的何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何某住院治疗,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62万元,其中薛某支付医疗费用4285.59元。经交警部门认定,薛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梁某及乘车人何某无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系薛某的交通违法行为引发,其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乙租赁公司作为小轿车的实际管理人,没有对薛某的驾驶资格进行审查便将车辆出租,明显存在过错,依法应在薛某承担责任范围内适当分担薛某的责任。

据此,法院酌定薛某承担70%的责任,乙租赁公司承担30%的责任。何某的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2.07万余元,不足部分由薛某承担70%的责任,共3.45万余元,乙租赁公司承担30%的责任,共1.66万余元。

薛某上诉后,海南二中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表示,从事车辆租赁的经营者,负有严格审查承租人驾驶资格和身份证件的特定经营义务。本案中,薛某无证驾驶,乙租赁公司违规把机动车租给无驾驶资格的薛某,双方应当共同承担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责任。

假证租车肇事逃逸,租车公司失察担责

2017年11月27日16时许,16岁少年许某持伪造的身份证及驾驶证,前往儋州市某自驾车租赁中心租走一辆小轿车。

次日1时46分许,许某驾驶该车沿中兴大街往荣兴大转盘方向行驶,适遇40岁的王某家驾驶电动摩托车搭载黄某英驶经此路段。由于王某家逆向行驶,导致其驾驶的摩托车与许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家、黄某英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许某弃车离开事故现场。

经交警部门认定,许某无证驾驶以及发生交通事故后离开事故现场,王某家无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机件不合格的车辆逆向行驶,许某与王某家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本次事故造成王某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许某垫付王某家医疗费6000元。因许某持假证租车驾驶且肇事逃逸,商业三者险免责。

一审法院认为,许某和王某家负事故同等责任,各承担王某家各项损失50%的责任。许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租赁中心未尽到注意审查义务,明显存在过错,应承担本案的过错侵权责任。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租赁中心在向许某出租涉案车辆时仅对提交的证件进行形式审查,未在交警部门法定公开网站或通过其他形式对上述证件的真伪进行进一步核验,对造成许某无证驾驶存在一定过错。但许某伪造证件,通过欺骗手段掩盖没有取得驾驶资格的事实,骗取出租人信任签订租赁合同,擅自驾车上路,主观过错更为严重,应承担无证驾驶的主要责任。据此,法院认定租赁中心应承担许某本次事故赔偿责任的10%。

海南二中院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中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王某家各项损失共8.96万余元;改判许某赔偿王某家5.86万余元,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后,不足部分由其父母赔偿;租赁中心赔偿王某家7184.68元。

承办法官表示,许某明知自己未取得驾驶资格,隐瞒身份租车并擅自驾车上路,对危险的发生持放任态度,且发生事故后在慌乱中逃跑,不救助伤者,后果严重,监护人应当加强监管教育。同时,为了他人及公共安全,汽车租赁公司严禁向未成年人等不符合租赁条件的人员租赁车辆,应加强车辆承租人驾驶资格审查工作,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租赁服务,以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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