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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成立新社区?民政部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司给出了答复

成立新社区的具体申请流程是怎么样的?由哪个部门向哪申请,由谁批复?

针对网友2月19日在民政部门户网站留言咨询的上述问题,民政部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司2月23日给出了具体权威答复。

民政部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司的职责包括“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等。

在上述回复中,民政部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司指出,2000年印发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的通知》明确:“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目前城市社区的范围,一般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辖区。”

民政部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司指出,当前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对于“社区”的成立没有规定,但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有明确要求。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2010年印发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提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和人口规模、管理幅度等因素,按照便于管理、便于服务、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确定管辖范围,一个社区原则上设置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新建住宅区居民入住率达到50%的,应及时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此之前应成立居民小组或由相邻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管,实现对社区居民的全员管理和无缝隙管理”。

在实际工作中,民政部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司在上述回复中强调,一般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报请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请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做出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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