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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腐洗钱方式更新且更加隐蔽,媒体:切断腐败资产外流渠道

中国纪检监察报2月8日消息,日前召开的打击外汇违法犯罪工作视频会议公布了一组数据:2017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与公安机关联合破获汇兑型地下钱庄案件300余起,查处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案件6000余起。

近年来,我国在反洗钱领域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大。众所周知,腐败犯罪与洗钱犯罪密切相关,腐败分子有的境内办事、境外收钱,有的将赃款通过地下钱庄转存境外,妄图瞒天过海。

作为“天网2020”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2020年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公安部等相关部门继续开展预防、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向境外转移赃款专项行动。

持续打击、严厉惩治涉腐洗钱行为,无疑将提高腐败分子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的成本,对其形成有力震慑。在追逃追赃实践中,对外逃分子开展反洗钱调查,丰富了对外追逃追赃手段和方式,有利于有效遏制腐败犯罪收益外流渠道,从而挤压外逃腐败分子的境外生存空间。

腐败犯罪与洗钱犯罪如影随形,洗钱活动方式不断更新且更加隐蔽

2020年8月31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被告人彭耀峰犯受贿、洗钱罪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此案受关注的一个原因是,彭耀峰为“红通人员”彭旭峰之弟。两人相互串通洗钱的细节也在庭审中被曝光——彭耀峰按照彭旭峰的安排,通过其实际控制的他人银行账户,将彭旭峰受贿所得人民币3889.8856万元分别兑换成美元、欧元、澳元转移至境外,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

洗钱是指在明知某项资产来源于上游犯罪前提下,通过转移、转换等方式故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或者协助某项来源不明的资产进行转移、转换等。

当前,腐败犯罪与洗钱犯罪如影随形,腐败分子向境外转移资产尤其是大宗资产是其洗钱的主要方式。我国刑法第191条明确将贪污贿赂犯罪规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2014年人民银行着手研究国家洗钱风险评估工作,参照FATF(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发布的洗钱风险评估指引,完成了第一份《中国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报告(2017)》。报告显示,腐败犯罪已成为我国非法收益最大的犯罪类型之一,洗钱行为一定程度上掩盖了腐败行为,破坏了经济秩序。

根据2013年至2015年判决案件样本库分析,洗钱上游犯罪认定犯罪收益金额比例中,腐败犯罪占16.14%,排名第2。腐败犯罪的洗钱风险被评定为中高级,与毒品犯罪、诈骗犯罪并列,仅次于非法集资犯罪。

随着社会的发展, 涉腐洗钱行为方式不断更新且更加隐蔽,主要包括以下五种常见方式:一是利用金融业务,包括广泛使用各类银行业务掩饰隐瞒赃款,部分案件还涉及证券、保险业务;二是投资入股公司,包括在利益相关公司入“干股”或匿名持股,利用近亲属或密切关系人持有利益相关公司股份等;三是通过购买或持有不动产,包括以本人或者近亲属名义持有外地(包括外国)房产、实际占有和使用他人房产、低价购买或高价出售房产赚取差价;四是利用现金,如直接接受和使用现金,或收受现金隐蔽保存;五是通过多种渠道将赃款向境外转移,如通过地下钱庄向境外账户转移赃款,将子女、亲属送至海外居留并以现金、分拆购汇、兑换虚拟货币等方式跨境转移资金等。

现实中,涉腐洗钱往往与金融活动联系在一起,从而实现腐败资产的转移和伪装,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

“百名红通人员”当中,仍在逃的原四川移动公司数据部总经理、无线音乐运营中心总经理李向东,就是通过在香港开设离岸账户大肆洗钱,并逃往加拿大。

不少贪腐及外逃人员都对离岸金融中心产生了“浓厚兴趣”。腐败分子利用在离岸金融中心设立账号或“空壳公司”将非法资产转移至境外,同时通过投资移民方式获得国外护照或永久身份,给反腐败和追逃追赃工作制造各种障碍。

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转移赃款,切断腐败资产外流渠道

为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稳定,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反洗钱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作为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自2015年开始,连续6年会同公安部、最高法、最高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开展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转移赃款专项行动。

数据显示,2019年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实施专项打击,共破获地下钱庄类重大案件44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200余名,捣毁犯罪窝点1100余个。

从2015年4月起,人民银行牵头开展的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向境外转移赃款专项行动被纳入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部署的“天网行动”,由此可见,反洗钱对于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具有重要意义。

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每人每年购买外汇的限额为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携带外币超过5000美元出境的,需申领《携带证》。故欲转移巨额资金出境,则必须通过地下钱庄或利用离岸公司进行洗钱。

2019年,湖南省公安机关成功打掉一个企图为外逃“红通人员”跨境洗钱的地下钱庄团伙,主要犯罪嫌疑人钟某被依法刑事拘留。这起案件线索是湖南省纪委监委在对彭旭峰的追逃过程中发现、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彭旭峰、贾斯语夫妇潜逃美国后,企图通过钟某等人经营的地下洗钱渠道非法转移资金,被湖南省追逃办及时发现并依法打击。

“这样一来,就切断了腐败资产外流的渠道,使得境内的赃款无法通过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转移到境外。”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张磊认为,另一方面,通过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查找已经被转移到境外赃款的下落和赃款转移的证据链条,为我方境外追赃提供重要渠道。

此外,我国近年破获的多起地下钱庄案件中,以比特币、泰达币等虚拟资产作为洗钱工具的现象值得重视。自2017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发布以来,多家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迁往境外,通过海外架设服务器等方式继续为国内用户提供服务。地下钱庄借助虚拟货币匿名化、无国界、点对点支付等特点,将境内赃款通过场外交易等多种方式兑换成虚拟资产,并在境外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进行变现,最终实现赃款的跨境转移。

2020年9月15日,FATF继2019年6月发布《基于风险的角度:监管虚拟资产和虚拟资产服务商的章程指南》之后,发布《虚拟资产参与洗钱、恐怖融资的危险信号指标》,披露虚拟资产为洗钱、恐怖融资提供便利的风险,要求各国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了解其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公安机关采取一系列积极措施,打击利用虚拟资产进行跨境转移资金的非法行为,切断腐败资产外流渠道。

利用反洗钱情报信息追踪腐败分子及赃款,在境外追诉,有力提升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质效

反洗钱工作本身也可直接服务于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

一方面,可在境外开展异地追诉洗钱罪。在“百名红通人员”李华波一案中,我方正是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法律基础与新加坡开展合作,新加坡以洗钱罪对李华波立案侦查并逮捕,待其洗钱罪执行完毕后被遣返回国。

另一方面,可利用反洗钱情报信息追踪腐败分子及赃款。通过人民银行对腐败资产在国内的转移轨迹进行监测和调查,通过人民银行向境外金融情报机构(FIU)提出协查请求,搜集腐败资产向境外转移以及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转移的线索和证据,为国际追逃追赃提供关键信息。

目前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以下简称反洗钱中心)已与包括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追逃追赃主要目的地国在内的56个国家(地区)的金融情报机构签署了谅解备忘录。

2019年,反洗钱中心根据境外情报形成了10份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的可疑交易信息,及时通报国家监察委员会等相关单位。同时,协助有关部门向境外金融情报机构发出协查请求14份。

面对海量的信息,优化反洗钱情报查询程序,利用数据平台实现反洗钱数据在线查询和反馈,无疑将提高办案部门和人民银行之间的侦查和协查效率。

“近三年来,反洗钱中心通过资金监测分析,共向执法部门反馈协查或移送涉及金融领域的情报信息达5446批次。”反洗钱中心副主任郝向杰介绍,将继续加强双边金融情报交流合作,全力支持执纪执法部门国际协查,配合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

近几年来,各级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向各地纪委监委主动移送涉腐线索、配合各地纪委监委协查涉腐案件近4800起。

刑法修正案(十一)把“自洗钱”明确为犯罪,为有效预防、惩治洗钱违法犯罪提供充足法律保障

涉腐洗钱是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然而,我国“洗钱罪”判决数量畸低,且显著低于庞大的上游犯罪判决数量,无法对洗钱行为产生应有的惩治和震慑作用。

《国家监察委员会关于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情况的报告》也提到,刑法关于洗钱罪的定罪标准偏高、范围过窄,对涉腐洗钱行为的惩处力度不足,加大了追赃难度。

这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刑法之前并未将“自洗钱”行为规定为犯罪,即腐败分子清洗本人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不在贪污贿赂犯罪外单独认定洗钱罪。

“从洗钱罪的定义和司法实践案例看,洗钱罪的主体只能是提供资金账户或通过其他方式协助上游犯罪主体掩饰、隐瞒资金来源和性质的帮凶,而且是在实施上游犯罪后才约定协助的帮凶。”中国人民银行原反洗钱局局长(现条法司司长)刘宏华认为,换言之,洗钱罪的主体只能是事后协助上游犯罪主体洗钱的帮凶。如犯罪分子自己清洗本人贪污贿赂犯罪所得的洗钱行为,只会以贪污贿赂罪名定罪,而不会对洗钱行为单独定罪。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条款进行了修改,将实施七类犯罪后的“自洗钱”明确为犯罪,同时完善有关洗钱行为方式,增加地下钱庄通过“支付”结算方式洗钱等。

刑法修正案把“自洗钱”明确为犯罪,为国家有效预防、惩治洗钱违法犯罪以及境外追逃追赃提供充足法律保障。

“此次修订可以规制与上游犯罪分离的‘自洗钱’行为,如上游犯罪人将境内的犯罪所得转移到境外的情形,是对‘自洗钱’和洗钱犯罪科学认识的不断深入,有助于进一步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实现对洗钱犯罪的全面打击。”张磊说。

持续加大对涉腐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精准破解境内交易与境外套现交织问题,让赃款在境内“藏不住、转不出”

2020年4月,根据“天网2020”行动总体安排,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组织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开展2020年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持续加大追赃工作力度,继续将2020年作为“追赃工作年”,推动公安机关、人民银行加大对涉腐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精准破解境内交易与境外套现交织问题,确保赃款在境内“藏不住、转不出”。

地下钱庄活动一直是人民银行和公安部门整治、打击重点。人民银行继续组织开展预防、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转移赃款专项行动,加大以洗钱罪打击地下钱庄力度,提升专项行动有效性。同时,加大对地下钱庄交易对手的查处力度,提高从事及参与地下钱庄交易的违法成本。

国家外汇管理局去年12月4日通报的10起地下钱庄交易对手典型案例,涉及2家企业和8名个人,共处罚款1400余万元人民币。涉事主体主要通过地下钱庄,多采取境内外资金对敲方式,完成资金非法汇兑和跨境转移,资金运作手法隐蔽化、多样化。

外汇管理局积极联合人民银行、公安部开展预防、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转移赃款专项行动,持续保持对地下钱庄的高压打击态势。2020年以来,外汇管理局配合公安机关重点破获一批地下钱庄大要案,查处交易对手1700余起,罚款超5亿元人民币。

通过离岸中心洗钱,是当前的打击难点。不少腐败分子正是看上了离岸金融市场的便利特征,通过离岸金融市场的账户向外转移非法资产。

针对这一问题与当前存在的法律与监管难点,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研究员杨超建议,出台重点监测的“黑名单”,对特定国家或地区,如对于来自避税港型离岸金融市场银行、公司的交易给予特别关注,对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账户审查和交易实施强化标准。“扩大承担反洗钱义务的行业,应考虑将珠宝、艺术品业等经常可能发生大额交易的行业也纳入反洗钱工作体系,进一步扩大且细化反洗钱工作的覆盖范围。”

实践中,腐败案件的资金来源和去向是每个案件都必须查清的事实。对涉腐案件人员开展反洗钱调查已是办案的常规程序。

因此,在一些大案要案中配备反洗钱力量,开展腐败和洗钱“一案双查”,既能使腐败案件的查处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更能让犯罪分子的每一个犯罪事实都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近日,多地多部门关于数字人民币试点的进展被接连披露。数字人民币实际上是人民币的数字化,是数字形式的人民币。“数字货币”时代的到来将对涉腐洗钱犯罪形成有力震慑。

“作为支付工具,在设计中,根据客户身份识别强度的不同,把数字人民币钱包分成几个等级。如果是进行大额支付或者资金转移,则必须申请实名钱包。对于大额的贪污贿赂以及洗钱等行为来说,由于在信息上是实名的,能够为案件调查和资金追踪提供相应帮助。”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穆长春说。

(《涉腐洗钱花样翻新手段隐蔽 切断腐败资产外流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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