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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年底前划转部分企业国有股权10%充实社保基金

12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下称《方案》),《方案》明确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划转比例统一为纳入划转范围企业国有股权的10%,确保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划转工作。

在划转范围方面,《方案》明确,将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纳入划转范围。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的划型标准,按照财资〔2019〕4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财资〔2019〕49号文件即2019年9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明确,企业规模的认定及划转口径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准;文化企业是指由各级政府和文化部门出资设立的文化企业;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包括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据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不同行业门类对于大型、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不同,例如,在工业领域,从业人员≥1000人、营业收入≥4亿元人民币则为大型企业,从业人员在100至300人之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至4000万元之间则为中型企业。

《方案》中明确,划转范围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分类管理实际,由本级政府批准确定。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待集中统一监管改革完成后予以划转。

划转对象方面,《方案》提出,纳入划转范围的企业,对其由国家直接出资形成的国有资本实施划转。企业集团已完成公司制改革的,直接划转企业集团股权;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抓紧推进改革,改制后按要求划转企业集团股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具有持股平台性质的企业可直接划转自身的国有股权,也可划转所属一级子公司国有股权。

《方案》对于划转方案进一步明确,划转对象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须分别划转各国有股东所持国有股权的10%,并由第一大股东牵头实施。原则上多个国有股东中持股比例最大者为第一大股东,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国有股东牵头实施划转。

在承接主体方面,《方案》要求北京市划转的企业国有股权统一由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作为承接主体集中持有。市财政局委托一家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以下简称委托管理公司)专户管理,各区不再单独设立承接主体。

《方案》还明确,划转国有资本的股权分红和运作收益,由市财政局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和国有资本收益状况,适时实施收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划转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办法出台前,投资范围限定为银行存款、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和对划转对象的增资。股权分红由委托管理公司负责具体运作。

《方案》强调,通过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要建立国有资本划转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逐步弥补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促进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代际公平,增强制度的可持续性。

早在2017年11月,国务院就印发了《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决定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划转对象为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划转比例统一为企业国有股权的10%.。

上述2019年9月财政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通知对于全国划转工作提出了时间要求,即中央和地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于2019年全面推开。其中:中央层面,具备条件的企业于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确有难度的企业可于2020年底前完成,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待集中统一监管改革完成后予以划转;地方层面,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划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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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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