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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提示券商研报合规风险:为抓热点出现“硬伤”

深圳证监局向辖区机构提示证券公司研究报告合规风险。

9月16日,深圳证监局发布证券期货机构监管通讯(2020第5期)。其中,文件指出,个别证券分析师为了抓热点,导致研报内容出现“硬伤”,对公司声誉造成一定损害,辖区证券公司应当以此为戒。

具体来看,深圳证监局指出,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辖区某证券公司发布的研究报告,就上市公司有关重大交易的表述与该公司此前发布的公告内容不一致。此外,该公司研究业务条线未建立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的工作底稿,未将市场影响评估机制纳入公司内控制度,未达到《机构监管情况通报》(2017年第9期)“持续加强合规管理和质量控制,规范开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有关要求。

深圳证监局进一步指出,实践中,个别证券分析师为了抓住热点个股、行业研报发布时机,压减调研、分析、撰写时间,导致研报内容出现“硬伤”,对公司声誉造成一定损害。

深圳证监局强调,辖区证券公司应当以此为戒,将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机制落实到位,确保发布的研究报告符合“合规、客观、专业、审慎”的底线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5月22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宣布,为适应证券研究业务发展需要,加强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自律管理和证券分析师声誉风险管理,推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健康发展,组织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进行了修订。

同时,修订后的规则从2020年6月21日起实施,2014年6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证券分析师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日常管理的通知》同时废止。

值得关注的是,修订后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共40条,《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共30条。两份规则的修改共计33处,主要围绕七大方向,具体包括:加强研究报告质量管控、提升研究报告质量;加强对分析师发表言论、使用自媒体和客户服务的管理,规范分析师执业行为;加强分析师廉洁从业管理和职业道德建设,提升分析师职业道德水准;加强分析师考核、参加评选管理,强化分析师执业独立性;加强保密管理,规范分析师上市公司调研;规范外请专家服务行为;规范研究报告发布、转载,以及宏观经济、产业研究及境外上市公司研究报告发布行为。

同时,在本次修订中,《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新增规定,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邀请外部专家参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以外咨询服务的管理制度。

《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则新增规定,证券分析师应按照公司有关规定邀请外部专家参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以外的咨询服务,并对专家身份进行认真核实,将经核实的专家身份告知投资者,不得有虚假或误导性成份,并告知外部专家必须遵守的合规要求。此外,规则对于外部专家的条件也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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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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