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障妇女权益?吕孝权:制度保护外还要普及性别意识
本篇关注法律制度如何保障女性权益。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向妇女提供法律援助,致力于推动贫困妇女律师权益的改善。橙雨伞则为其法律团队的传播平台,以讲故事的方式宣扬性别平等理念。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吕孝权认为,性别平权需要持续的性别平等意识和技能的传播。除了公检法、妇联、律师、法律工作者、社区,目标对象也要包括男性施暴者,当他树立起这种意识以后,他才可能改变自己歧视心理模式,才会用温和的、理性的方式去处理人际关系。
澎湃新闻:2023年1月1日起,《妇女权益保障法》经全面修订后正式实施,您如何评价新妇女法?有哪些亮点,或还存在不足吗?
吕孝权:可以讨论的点有很多,我简单谈谈个人的看法。从增加的条款、体系框架的调整、内容的调整、立法的技术等方面来看,此次妇女法的修订是个大修,有很多值得称道的亮点,也存在一些有待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积极的评价大致有四点,一是回应了近年来社会上关于妇女权益保护方面的内在需求。二是吸纳了地方层面或国家层面已经形成的、相对比较成熟的经验性做法,把它上升到国家意志,成为国家层面的法律条文规定。三是参考了一些国际公约的条文内容,比如对妇女歧视的界定。四是可操作性更强了,比如对用人单位不得实施的就业性别歧视行为、用人单位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的法定义务等做了详细的列举,这些条款是可以直接拿来用的,有利于提高《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知名度和被引用率。
有待进一步完善的地方也是有的。比如措辞问题,通常来说,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第三章把人身权和人格权并列,这样的措辞,个人以为是值得商榷的。还有表述层面的,比如贯穿整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这样一种表述——妇女在什么方面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仔细想来,这还是把男性作为参照物,可能会进一步固化性别刻板印象和根深蒂固的父权制观念,把妇女置为从属地位,不利于强调妇女在法律上的主体地位。这些或许是未来修订的时候需要更多考虑的。
澎湃新闻:在新妇女法的修订过程中,有这样一种声音:“立法者认为妇女需要的并不是妇女真正需要的”,您怎么看?
吕孝权:这里要分开来说,如果说这是男性的声音,他想要表达的是没必要专门为妇女立一个法,我认为这种观点是一个伪命题。生理方面的差异,以及社会、经济、文化、习俗等方面的差异,导致妇女处在一个特殊不利的地位,从实现妇女全面发展的角度来说,从实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的角度来说,我们需要给予她们特殊的待遇。
如果是女性的声音,我个人以为,是有一定道理的。目前《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立法框架、条例、内容还存在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的地方。比如,对照国际公约,以及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北京行动纲领》所确定的12个重大关切领域,妇女法把它浓缩成6大权益,严格来说,这其中还是有一些差别的。未来,我们需要继续探索完善整个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体系。
吕孝权: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依托原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成立,中心成立于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之后,是国内第一家专门从事妇女法律援助、研究和倡导的公益性民间组织。2010年4月,中心结束了其历史使命。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9年9月,是一家偏公益性质的律师事务所,成立的初衷,就是为了承继原中心的宗旨和使命,它主要以妇女作为救济对象,以提供法律援助作为救济途径,致力于推动贫困妇女法律权益的改善,推动中国的公益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推动中国涉妇女权益和性别平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改革和完善。
橙雨伞公益是一个虚拟的载体,已于2021年正式并入千千律师事务所。作为与法律团队平行的以内容生产和传播为方向的平台,橙雨伞公益的基本定位是通过跨界联合,以讲故事的方式普及妇女权益、性别平等和公益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
澎湃新闻:千千律师事务所和橙雨伞公益一直在做性别普法的宣传,以您的经验,受众是否女性居多?如何将更多的女性和男性纳入性别平权的讨论中?
吕孝权:是的,比如我们进入社区做普法,发现来捧场的通常都是女性,很多时候是老年女性。除了特殊情况下,比如某个单位要求所有的员工都要参加,所以依靠自发自觉的参与,受众面不会很广。这可能和社区目前的结构有关,因为平时工作日普法,上班的年轻人没有时间来听,除非是刚好碰到这样的问题,需要找律师来做咨询解答。周末做普法,除了社区大力组织之外,一般也不会有太多年轻人来,因为每天早出晚归上班很累,周末还是想先休息补个觉。另外还和普法内容与目标群体的诉求的相关性有关,比如很多老年人就会觉得性骚扰跟自己没什么关系,他们更关心如何立遗嘱以及财产如何继承等问题。因此,基层普法,一定要根据受众群体的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设计普法内容。
我们的普法内容包括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关于性别平等意识的传播,第二个是关于实操应对(处理)技能的强化,以真实案例作为切入点,讲解被侵权以后怎么做,包括如何取证,向哪个部门来维权,这样子才可能更有效。
我个人一直认为,性别不平等并非单纯的性别问题,而是社会问题,任何一个性别的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尤其是男性的参与。因为掌握决策权的大多还是男性,我们呼吁并期望能有更多的掌握决策权的男性参与,这样性别平等工作才可能会事半功倍。
吕孝权:最近5年投诉比较多的是性别暴力类案件,如家庭暴力、性骚扰、性侵犯、涉类违法犯罪、校园霸凌等。一定程度上和新媒体、自媒体的广泛传播有关系,通过网络平台传播的性别暴力案事件,能够很快形成一个社会热点。另外也和性别暴力本身的属性有关,暴力带给人直观的印象,赤裸、直白、有震撼性,更能吸引公众眼球,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和关注度。第二个是婚姻家庭类的比较多,比如,妇女离婚,通常会涉及彩礼、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
针对妇女的性别歧视和性暴力背后的原因,宏观层面有两个重要因素,一是歧视性的性别观念,二是歧视性的法律制度构建,前者是根源,后者是表象,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观念认识会决定法律制度构建的框架和内容,而歧视性的法律制度在基层的贯彻落实,又会进一步固化人们头脑中根深蒂固的性别偏见和歧视,形成一个恶性循环。
针对第一点性别歧视的观念性根源问题,要不断的做大量的事情,来改变固化的性别刻板印象和偏见,持续的培训,持续的宣传、教育、知识普及。针对第二点法律制度构建层面,包括完善的、有针对性的、可操作性的立法,严格的执法,公正的司法,以反性骚扰问题为例,我们现在没有专门的反性骚扰立法,这就是未来努力的方向。
澎湃新闻:网络性别暴力(例如最近的粉色头发女孩遭网暴)、就业性别歧视、职场性骚扰等,可能是日常生活中更普遍且隐性的性别不平等,女性如何维权?
吕孝权:我们首先讲一下基于性别的网络暴力问题。遭受网暴的粉色头发女孩,是人间悲剧,本来是不应该发生的,原因在哪?首先,网络虚拟空间是一把双刃剑,很明显这个案子中更多发挥了负面效应,对应的是网络暴力违法的成本非常之低,甚至可以说是零成本,无论是立法、执法还是司法,整治网络管理都还在摸索阶段,现在还非常不成熟。
从不同的维权途径来看,第一个是向网络服务平台投诉,投诉通常是石沉大海,没结果。网络服务平台的法律意识,他们整治网络空间的社区公约有没有严格贯彻落实,非常不到位。如果网络管理服务平台处理了你的投诉,可能就是封号或者删帖。打着保护用户的名号,拒绝提供侵权者的真实身份。
第二个维权途径可能是报警。警方能不能立案不知道,即使立案了,警方会不会依法进行处理,还是认为这就是一个特别轻微的、不需要特别处理的案子,所谓法不责众,批评一下,可能就这么处理。
第三个是打官司。如果向法院起诉侵犯名誉权,举证责任完全在原告一方,谁主张谁取证。一个是侵权方的真实身份,叫什么名字,电话是多少,身份证号,住哪,你很难获得,而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的基本条件之一就是有明确的被告,如果你锁定不了网络暴力实施者的真实身份,起诉首先面临着较大的困难。即使你起诉立案受理了,案子什么时候完结,能否胜诉,能获赔多少钱,你也根本不知道。目前,我国采用的是补偿性的赔偿制度,你给我造成多少损失,就赔多少钱,而不是一种惩罚性的赔偿制度。所以网络侵权的违法成本,与通过违法所获得的利益之间完全是不成正比的,法律在这方面的威慑力不够。
性别暴力维权可能会受到二次伤害,当她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最后失去更多,个人隐私被曝光,还有来自其他各个方面的二次伤害。因此,就目前来说,从各方面来讲,网络暴力的维权成本是比较高的。
当社会缺乏对于遭受性别暴力或者性别歧视的受害人(大多数是女性)社会系统资源支持的前提下,意味着受害女性需要独自去面对强势的施暴人。由于这种支持资源的缺乏,维权成本非常高,这个时候她可能会做出四种选择,第一种是隐忍不发,第二种是选择私了,第三种是告诉之后撤回告诉,第四种是坚定法律维权。我们要做的不是批评指责受害人软弱、不坚定,而是要对受害人可能做出的任何一种选择,都应该表示充分的理解、尊重和支持,我们需要反思的是如何尽快构建起社会系统支持资源,来为所有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权的受害人提供强有力的后盾,去除后顾之忧。这里所说的社会系统性支持资源,包括文化观念和习俗的改变,法律援助、心理援助、社工、医疗卫生、教育、就业等各个方面。
吕孝权:在普法上,首先可以在一些特殊的节日,比如说3月8号国际妇女节、3月15号消费者维权日、11月25号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12月4号国家宪法日,做大型的法律知识宣传和普及教育活动。
与此同时,功夫更应当在每一个社区、学校、家庭等社会最小的细胞单位,应该定期举办送法下乡、入校园、进社区等点对点的公益普法宣教活动,一个点一个点去普及,星星之火最后形成燎原之势,这样普法工作才能做得更扎实。当然,需要强调的一个问题是,那些做普法宣传的从业者需要足够专业,这里的专业技能既包括法律职业素养,也包括性别平等知识,二者缺一不可。
举个简单的例子,我们团队十几年前在重庆做过一个家暴以暴制暴杀夫的案子。夫妻结婚30多年,丈夫对妻子的家庭暴力、一直存在,最令人发指的是丈夫一旦喝酒喝醉就常常把妻子扒光后赶出家门,哪怕是寒冬腊月。妻子没办法,就只能躲在家对面的竹林里,等到天黑或者丈夫气消了才敢回家。最后,妻子实在忍无可忍把施暴的丈夫杀死,按照当时的司法实践,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的检察官是一个曾获得过很高荣誉的女检察官,法律专业能力肯定没得说,但其起诉书中不但丝毫未提及死者丈夫婚后30年长期对被告妻子实施家庭暴力甚至的事实,反而用了“顿生杀人恶念”“仅因家庭琐事”等措辞,建议法院对被告妇女从重处罚。
这个案子强化了我一直持有的一个观念,就是从事性别平等工作,与从业人员的性别本身没有必然联系,只跟这个从业者是否接受过系统的、持续的性别平等意识和相关实操技能的强化培训有关系。在性别刻板印象的教育理念下,我们从小就开始进行性别角色分工。公检法办案人员在处理性别暴力案件的时候,由于体系内的相关性别平等意识和实操处理(审理)技能的强化培训不够,有可能会影响到此类案件处理(审判)的公平公正。
吕孝权:第一,我想强调的是性别歧视,并不是单纯的妇女问题,而是社会问题,需要更多的男性参与,尤其是有决策权的男性参与。
第二,性别平权需要持续的性别平等意识和技能的传播。除了公检法、妇联、律师、法律工作者、社区,我们可能的目标对象也要包括男性施暴者,当他树立起这种意识以后,他才可能改变自己的歧视心理模式,才会用温和的、理性的方式去处理人际关系。
第三,需要建立起一套针对性别平权的工作机制,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多机构联动协作。首先是政府责任,履行政府职能的同时尽可能去鼓励支持、引导相关的其他社会力量,包括草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民间力量,实现政府自上而下的治理和自下而上的联动。
第四,性别平权工作跟从业者的性别本身没有必然联系,而跟从业者是否接触过系统的性别平等意识和技能的强化有必然联系。
第五,构建更多的社会系统资源支持,为这些遭受性别歧视和性别暴力的被害人勇敢地发起法律维权,提供一个坚强的后盾,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处理机制,机制不建立起来,维权一定会非常艰难。
- 标签:男女平等和男女平权
- 编辑: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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