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微课堂(三)║以案说法——继承权男女平等
今天,我们有请县妇女维权服务团成员、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余建友律师,为大家带来一个相关的继承案例分析。
2002年取得律师执业证开始执业,主要从事民商事代理业务,包括婚姻家庭继承、交通事故赔偿、侵权责任、合同纠纷等案件代理事务。
王某香成年后嫁给同村的王某某,现在自己的孙子都已牙牙学语。多年前王某香的父亲过世后,母亲忧伤过度加上年迈体弱,卧床不起,常年需要专人服侍。因为父母生育四个子女,其中就王某香一个女儿,所以王某香主动照顾生活不便的老母亲,直至前不久母亲去世。后来王某香偶然得知母亲有数万元遗产被三位兄长平分了,但三个哥哥既没有通知她处理遗产的结果也没有给她留任何的份额。为此她提出异议,但兄长说她是嫁出去的女儿就是别人家的,无权分母亲的遗产。王某香觉得很委屈,以前父母在世时老房子被哥哥们拆旧建新分掉了没有自己的份,她也认为这是老祖宗的传统没什么不对。但多年来基本上靠王某香一个人照顾老母亲的日常生活,特别是王某香儿子这两年多来结婚生子,王某香为了照顾老母亲,放弃了含饴弄孙的机会,让儿子儿媳请亲家母到城里帮着带小孩子。所以王某香认为虽然母亲没有留下任何关于财产处理的遗言,但是自己多少应该可以分一点母亲的遗产,可是现在三个兄长的做法让她一时无法接受,虽经家人劝慰仍感觉心里有个疙瘩。
律师告知王某香: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被继承人去世时,父母及配偶都已过世的情况下,儿子和女儿是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不能以女儿已经出嫁而剥夺女儿的遗产继承权。所以王某香应该享有母亲遗产的继承权。如果是王某香对老母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则王某香还可以在分配遗产时要求依法多分。至于王某香询问父母生前处置的房产是否属于遗产的问题,因为在其父母去世前就与三个兄长协商分配处置完毕,并拆旧建新登记在兄长名下,所以不能视为父母生前遗留下来的遗产;除非有证据证明各方均明确拆旧建新后的房产仍为父母所有,则父母过世后无论儿子或女儿均享有继承权。就王某香的遗产继承权,律师建议其通过村或乡镇调解委员会给三个兄长普及有关法律知识,协商解决遗产继承分配问题,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首先,在同一顺序中所有的继承人不分男女,一律平等享有继承权。如果不是同一顺序的,则不能以男女之别等理由认为被剥夺了继承权。举例来说,因遭遇交通事故死亡的张三留有一套商品房,他父母均在世,与妻子生育一子一女,另有兄弟姐妹三人。因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妻子、子女、父母无论是男是女都平等参与继承,而他的兄弟姐妹不管男的还是女的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就无权继承张三的遗产。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下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就是如果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赡养义务的,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也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其次,在同一顺序中所有的继承人不分男女,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也就是男女分配的遗产价值应该分的一样多。当然也有例外情形,如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多分而有能力不尽扶养、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则不分或少分遗产等等。所以这里也要特别注意农村出嫁女如果没有依法尽到自己的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即使不参与分配遗产也是合理合法的。
继承权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如果父母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则子女可代替父母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这是代位继承。在代位继承时同样是男女平等。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以上这些内容都是在没有遗嘱继承情况下的法定继承规定。因为法律规定遗嘱优先,即存在遗嘱的情况下,一般应该按照遗嘱处理而不适用法定继承。除非发生遗嘱无效或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等特殊情形,才按照法定继承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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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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