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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500万元!沈阳这些奖励谁能领?怎么领?看这里!

沈阳吸引扶持高精尖优才

有一项最高奖励500万元的政策

你是不是还不知道?

快来看看你能拿到多少奖励!

去年以来,围绕贯彻落实“沈阳人才新政3.0版”,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了《沈阳市高精尖优才选拔奖励实施细则》,面向新引进培养并为我市主导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发展作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开展高精尖优才选拔奖励工作,推动海内外高精尖优才向沈阳集聚。

具体都有哪些奖励?

怎样申领?

一起听听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相关负责人的深入解读

Q

什么是高精尖优才?高精尖优才与高层次人才有什么不同?

A: 高精尖优才,是指我市企事业单位新引进培养的高层次人才中,以为我市主导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发展贡献程度为评价标准,选拔并奖励的高层次人才。

Q

高精尖优才的申报条件是什么?

A:经认定的沈阳市A、B、C类高层次人才;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全职工作或自主创办企业;已在申报单位工作不少于12个月,申报时仍在沈阳工作。

符合以上条件的人才可通过单位向所在地区人社部门进行申报。

高层次人才咋认定

请戳视频

↓↓↓

Q

能不能详细介绍一下高精尖优才的奖励标准和奖励方式?

A:沈阳市给予A类人才最高500万元奖励,“一人一议”解决首套购房问题;给予B类人才最高250万元奖励和150万元首套购房补贴;给予C类人才最高50万元奖励和100万元首套购房补贴

高精尖优才奖励周期为3年。奖励周期内,按照可享受最高奖励额度的20%、40%、40%,分年度发放奖励资金,最高可发放至100%。

值得一提的是,每年高精尖优才要通过所在单位,将为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经济社会发展所作贡献情况报市人社局,作为后续资金发放的依据。

实施细则全文

请看这里

沈阳市高精尖优才选拔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新修订)》精神,深入实施海内外高精尖优才集聚工程,面向新引进培养并为我市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做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开展“高精尖优才”选拔奖励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高层次人才”,是指经认定的沈阳市高层次人才(A、B、C类)。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高精尖优才”,是指在符合条件的沈阳市高层次人才中,经申报推荐、审核选拔、公示审定等环节,获得相关奖励的高层次人才。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由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新引进培养的高层次人才,为我市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做出贡献,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通过所在单位进行申报:

(一)在本市企事业单位全职工作或自主创办企业。其中:自主创办企业的,需为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且为第一大股东或持股30%以上的股东。

(二)已在申报单位工作不少于12个月,申报时仍在沈阳工作。

第五条申报单位为企业的,需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且货币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正常经营一年以上,依法在本市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具备一定发展基础和产业规模,市场前景良好。

第六条 申报单位为事业单位的,需为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医疗机构、科研院所等具有较强科研创新能力,且申请人的创新成果已与我市企业实现有效对接,为我市产业升级做出重要贡献。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七条“高精尖优才”选拔奖励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实施,按年度集中开展,申报主体为人才所在单位。具体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全市年度工作部署、预算安排,制定年度选拔奖励计划,发布通知,明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要求等,组织开展年度选拔奖励工作。

(二)单位申报

符合条件的人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化原则,向所在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三)区县推荐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申报人及所在单位进行审核把关,确定本地区推荐人选,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评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各地区推荐人选,确定候选人员名单,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候选人为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经济社会所做贡献等情况做出评价,结合年度选拔奖励计划,择优提出建议人选名单。

(五)审定公示

建议人选名单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面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作为年度“高精尖优才”予以公布,给予相应奖励。

第四章 奖励标准和方式

第八条对高精尖优才,按人才层次给予政策支持:

(一)给予A类人才最高500万元奖励,“一人一议”解决首套购房问题。

(二)给予B类人才最高250万元奖励和150万元首套购房补贴。

(三)给予C类人才最高50万元奖励和100万元首套购房补贴。

第九条 “高精尖优才”奖励周期为3年。奖励周期内,按照可享受最高奖励额度的20%、40%、40%,分年度发放奖励资金,最高可发放至100%。

第十条奖励周期内,“高精尖优才”每年通过所在单位,将为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经济社会发展所做贡献情况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为后续资金发放的依据。

第十一条 “高精尖优才”奖励资金,分年度拨付至人才所在单位。“高精尖优才”对奖金拥有自主支配权,所在单位要按照人才意愿,以适当方式及时足额、依法依规发放,不得以任何理由截流或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 首套购房补贴根据人才购买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首套自有房产情况,一次性发放至人才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 每名符合条件的人才可参与最多3次同一层次“高精尖优才”选拔。

第十四条“高精尖优才”在3年奖励周期内离开申报时所在单位的,终止当年奖励。

第五章 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高精尖优才”选拔奖励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年度计划、组织申报、材料审核、考察评审、上报公示等。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项,采取联席会议方式研究解决。市财政局负责相关奖励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奖励资金由财政专项列支,其使用和管理坚持依法规范、目标明确、监督到位和专款专用的原则。获得奖励的人才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加强资金管理,接受监督审计。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共同承担,由市财政先行全额垫付,区县应承担的资金通过财政年终结算方式上解。

第十七条建立考核评估、激励和退出机制,对创新创业成效突出的,给予持续支持;对创新创业过程中因不可预知风险造成失误、失败的,经调查评估可予以宽容和免责,并纳入持续支持范围;对作用发挥不够、成效不明显,未达预期且无正当理由的,终止相关待遇。

第十八条获得政策支持的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引进、培养、使用、稳定人才的主体责任,充分运用好各方面创造的有利条件,不断提高人才队伍建设水平,及时总结、广泛宣传本单位人才,特别是“高精尖优才”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突出贡献和事迹。

第十九条对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人才未实际落地或开展工作的,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财政支持经费,并纳入诚信黑名单,通报我市有关部门和各地区人才管理部门;失信个人和单位永久取消享受沈阳市政府各类财政支持资格;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符合条件的柔性引进人才,按照《沈阳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鼓励和支持柔性引进人才的若干措施(试行)》(沈人才领〔2021〕1号)规定,纳入本细则支持范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高精尖优才集聚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沈人社发〔2020〕58号)、《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人才工作办公室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中青年科技英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沈人社发〔2018〕20号)同时废止。符合原政策支持条件的人才,按原政策标准执行。已获得我市同类政策支持的人才,按照“从新、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沈阳市高层次人才团队

创新型创业奖励实施细则》

《沈阳市产业急需紧缺人才奖励实施细则》

《沈阳市博士后培养工程实施细则》

《沈阳市人才贡献专项奖励实施细则》

《沈阳市鼓励社会化引才机构和个人

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的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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