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河集团子公司一年遭两罚:质量管理违法还少缴税款
北京8月10日讯 (记者 张海蛟) 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源装饰”)罚款50元,其违法事实为注册建造师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通建)字[2020]第650058号;处罚决定日期为2020年7月20日。记者查询发现,该处罚的7个月前,港源装饰因少缴税款,遭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罚款242.91万元。港源装饰为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河集团”,股票代码:601886)旗下控股子公司。
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港源装饰上述违法事实的违法行为类型为质量管理;处罚依据为《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该条规定如下: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第(一)项: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指出,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记者查询发现,上述处罚的7个月前,港源装饰遭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处罚。
2019年12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港源装饰罚款242.91万元;处罚事由为少缴税款;执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九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税稽二罚[2019]60003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港源装饰成立于1992年12月7日,为江河集团子公司。江河集团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其股东结构如下:江河集团直接持股26.25%,间接持股68.75%。
江河集团于2011年8月1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主板上市。主营业务为致力于提供绿色建筑系统和高品质医疗健康服务,分为建筑装饰业务和医疗健康业务两大板块,旗下拥有 JANGHO 江河幕墙、Sundart 承达集团(HK.1568)、港源装饰、港源幕墙、SLD 梁志天设计集团(HK.2262)、Vision、江河泽明等行业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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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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