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县检察院:坚决防止 “案子办了,企业垮了”
近日,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涉民营医药企业负责人和员工犯罪案件中,牢固树立“把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作为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重要内容”意识,运用涉企刑事案件公开审查机制,充分听取人相关人员意见,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为疫情期间保亭当地复工复产、社会稳定提供优质检察服务和司法保障。
听证会现场
经查,蔡某系在保亭县经营四间药店的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陈某、张某为该药店的员工。2018年4月,蔡某通过非正规进货渠道进购了总价 16604 元的“百蕊颗粒”(共计360盒)进行销售,在食药品监管部门调查期间,蔡某授意陈某安排张某作伪证。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通过审查发现,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考虑蔡某赔偿购药人,购药人已出具了谅解书,而且没有造成实质的损害后果;陈某和张某是在老板蔡某授意安排他人作伪证,犯罪情节轻微,也具有自首情节。三人均表示认罪认罚真诚悔过,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蔡某及其经营的药店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先后向保亭县红十字会、武汉及周边市县捐赠抗疫物资,亲自跟车送往武汉。疫情期间共计捐赠人民币9.85万元。
承办人在向院领导汇报后,启动办案影响评估机制,先后实地走访了蔡某经营的药店、与工商联、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座谈,综合评估该涉案民营企业规模、在当地影响力,以及药店在疫情期间所发挥的作用。经调查了解,蔡某经营的四家药房为保亭当地提供了25个就业岗位,其中还包括残疾员工1名、下岗职工5名,每年为保亭县纳税近3万元。同时该四家药房为保亭疫情防控起到了稳定作用。
4月17日,保亭县检察院召开案件公开审查听证会,邀请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县工商联、以及办案单位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单位的相关人员参加。承办人介绍了本案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法律适用,蔡某、陈某、张某在本案中的作用,量刑情节,以及蔡某在疫情期间的表现等在案证据情况,在听取各参会代表人员意见,综合犯罪后果、情节,以及考虑被害人“希望对蔡某等从轻处理” 等意见,依法对蔡某、陈某、张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今年来,保亭县检察院坚持做到慎捕慎诉,最大程度保障涉案企业正常运营,先后对涉民营企业人员作出相对不起诉9人,努力为确保全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供优质检察服务和司法保障。(王宜永 王琼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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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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