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西海岸海汇村镇行违法遭罚75万 大股东潍坊银行
北京12月25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青岛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青银保监罚决字〔2020〕98-100号)显示,青岛西海岸海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三查严重不尽职、向风险债权受让方新增授信延缓风险暴露、未对集团客户统一授信且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超比例。
当事人柴方强对上述未对集团客户统一授信且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超比例一案承担责任;李军对上述贷款三查严重不尽职、向风险债权受让方新增授信延缓风险暴露一案承担责任。
中国银保监会青岛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该行罚款人民币75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柴方强警告并处人民币6万元罚款;对李军警告并处人民币8万元罚款.
经记者查询发现,青岛西海岸海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12月29日,注册资本1亿人民币,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51.10%。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为潍坊市城市建设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3.58%。
银保监会网站于2020年8月7日发布的《青岛银保监局关于核准柴方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青银保监复〔2020〕326号)显示,核准柴方强青岛西海岸海汇村镇银行执行董事兼行长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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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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