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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罚款50万!《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5月1日正式施行

最高罚款50万!《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5月1日正式施行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0年12月24日日经浙江省十三届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垃圾分类在浙江有了省级层面的地方性法规!

  单位和个人应当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并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

  主要包括:指适宜回收的可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废弃的纸、塑料、金属、包装物、纺织品、电器电子产品、玻璃等。

  主要包括:指生产经营中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容易腐烂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的蔬菜瓜果、肉类、水产品、米面食品、食用油脂、坚果炒货等。

  主要包括:指对健康或者自然环境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废弃的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荧光灯管、含汞温度计、含汞血压计、药品及其包装物、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胶片及相纸等。

  销售《浙江省禁止或者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塑料制品目录》中有关塑料制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或者免费提供一次性餐具的,由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宾馆(酒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的,由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未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时间将生活垃圾运输至规定的地点,或者将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提供可循环利用包装袋,主动回收利用包装物,并建立和运用积分、计价优惠等制度,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

  禁止或者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塑料制品目录以及时限要求,由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节约用餐标识,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适度点餐、餐后打包、光盘离席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厉行节约、文明餐饮,按照健康、从简原则提供饮食,建立用餐动态管理制度,按需备餐、供餐,杜绝餐饮浪费

  设区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推进再生资源回收网点、集中分拣中心和交易市场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制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专项扶持政策,推进生活垃圾中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

  缴费标准: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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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浙江省生活垃圾
  • 编辑: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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