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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皇帝下旨永不加赋,难道就不怕国库收入受到影响吗?

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康熙帝颁布了一道重要的谕令,即“滋生人丁,永不加赋”。这一政策的实行影响是巨大的,其后的雍正朝又实行了摊丁入亩政策,自此,人丁税彻底退出了历史舞台。

康熙帝在谕旨中说:“朕览各省督抚编审人丁数目,并未将加增之数,尽行开报。今海宇承平已久,户口日繁,若按见在人丁加征钱粮,实有不可。人丁虽增,地亩并未加广,应令直省督抚将见今钱粮册内有名丁数,勿增勿减,永为定额,其后所生人丁,不必征收钱粮……”

那么,康熙帝对沿袭千余年的人丁税进行如此大力度的改革,会不会对国家的财政收入产生负面影响呢?国库收入会不会因此而减少?

“永不加赋”作为清政府重要的政策并予以实行,康熙帝及其统治高层是经过慎重考虑的。就谕旨中的内容来看,不加丁赋政策实施的依据主要有三个方面:

其一,“人丁虽增,地亩并未加广”。康熙晚年,人口迅速繁衍,荒地开垦量也呈饱和状态,增加丁赋其实已经失去了新增税源的依据。从赋税征收的合理性方面来看,如果地亩不增加而扩大丁赋征收额度,显然是说不过去了。

人丁与地亩这对长期存在的矛盾,康熙帝是洞若观火,他敢于走出这一步,打破传统的封建枷锁,体现了他对于人口和财富相互关系的认识。毋庸置疑,财富的来源就是地亩,地亩难以增加,而人口不断增多,两者失去均衡,必然会加重百姓的负担,如此赋税征收便偏离了以民众负担能力为基础的原则。

其二,从“永不加赋”的谕旨颁发之前的情况来看,实际上也并未严格按照人丁来征收赋税,大体上是“一户或有五六丁只一丁交纳钱粮,或有八九丁,亦止二三丁交纳钱粮”。造成的这样的局面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统计数字的不准确,也有地方督抚从中舞弊的现象,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人丁税的征收已经偏离了轨道。

其三,康熙中晚期以后,国家稳定,康熙说:“今国帑充裕,屡岁蠲免辄至千万,而国用所需并无遗误不足之虞”,意思是国库充盈,国家并不缺钱,所以没有加征丁赋的必要。

康熙帝正是从以上的三个方面出发,才最终颁谕“永不加赋”。那么当时的情况的确如此吗?这就需要结合史料来分析了。

清代的赋税征课是沿袭明代的,丁银、田赋始终被统治者认为是收入正项。明代时,丁银与里甲、均徭等四差银一起,都由地方官征收,并不上缴中央政府。也就是说,这些收入更多的是落入了地方政府或是官员的私囊。

明代没有留下全国丁银的统计数字,只有户丁的总数,在行政及政策制定方面,朝廷也未涉及丁银以及如何支配的问题。换句话说,丁银的收入基本上是地方政府自行统筹安排。

清入关后,自顺治二年始,便规定将丁银随同田赋一起上缴,同时也对人丁进行了较为细致的统计,以确保征收的赋税数额。清初时,对人丁定为三年一编审,顺治十三年改为五年一编审。顺治十五年,命各省将编审人丁造册上交户部。

顺治十八年,户部首次公布了全国丁银的统计数字,各省丁银总数为三百万八千九百两九钱,米一万二千五百七十石。此后,丁银成了清政府赋税征收的重要内容之一。

尽管清政府数次编审各省人丁数字,但在统计手段并不发达的封建时代,要想确切得知人丁的数字,也是较为困难的。丁数之多寡变数太大,其中有新生的,有死亡的,有移民的,还有隐匿不报的。比如山西交城县在明末时有户6400,口18600,康熙初年时,则有户达15900,口18600,口不减于明而户倍于明。

显然,这里面就有虚报和浮夸的成分,最终形成的丁银溢额最后落在谁的头上呢?无疑是中下层的百姓。清政府规定:“其在仕籍者及举贡监生员与身兼隶营伍者,皆例得优免,而佣保奴隶又皆不列于丁”,又规定,遍审户丁只限于土著,客籍户口并不计入。

这样的规定就为隐匿提供了很大的空子。清制,士绅享受丁赋优免,但仅止于本身。可事实上并非如此,比如丁役较重的北方各省,贫苦百姓为逃避丁役多投奔与缙绅门下,如此一来,他们便成了缙绅供丁。通常情况下,一个乡绅的供丁多至数十名,他们是不需要缴纳丁银的。

丁银的税额要足数上交,而人丁数量又在不断缩水,造成丁银溢额增多,结果便是让那些中下层民众承担起了更多的丁银,从而激化了阶级矛盾。

百姓受丁银之害,贫苦者无力负担,便只有逃亡这一条路了。山东巡抚黄炳在《敬陈穷民苦累请照按地摊丁以苏积困事》的奏折中指出:山东各州县丁地各不相涉,往往田多者不输一丁,家无寸土者反需输纳数丁。无地贫民即使在丰收之年也生活艰难,结果便是卖二卖女,乞食地方。

事实上,自康熙初年以来,各省的情况大体和山东一样,比如江苏向来是富庶省份,却也存在一些村社“逃者十之九”,最少的也是“逃者十之二三”。百姓逃亡,官府的管理也就更加困难,从而对封建秩序的稳定带来了威胁。

征收丁银造成百姓生活艰难,那官府的日子就好过了吗?

官府其实也难,清代和明代不同,所征收的赋税全部要上交户部,地方官无法向明代那样可以把丁银装入私囊。由于征收丁银困难,征收官员便会受到参罚之苦。如此一来,地方官就只有一条路可走,那便是想方设法隐瞒人丁的实数,往往报到朝廷的数字大大少于实数。

民力是一定的,取于此便失于彼,正是基于国家赋税收入与私人利益存在的矛盾的认识,官员们对于丁银的征收便报以消极的态度。这些情况,制约了清政府丁赋收入始终得不到大的突破。顺治十八年,丁银数字为三百余万两,到了康熙五十年,其数字也仅是三百三十五万余两,所增十分有限。

丁银在征收过程中存在的矛盾和弊端,已经使丁银的增加在事实上已经不可能了。另外,从清代的财政收入来看,其大宗收入主要还是田赋,其次是差役银、盐税与关税,丁银的比重越来越小。

从顺治十八年开始,一直到雍正二年的六十余年中,丁银总数才增加了二十八万两,而清政府的财政收入却是大幅增加,户部存银自康熙二十七年开始便以好转,至四十七年时已经到达四千万两,康熙六十年最低时,户部存银也有三千二百万两。

这么一比较,丁银的比重就显而易见了。所以在丁银无法获得突破,而国家财政状况较好的情况下,将丁银的总数固定下来,即以康熙五十年丁2462万余丁为准,额征丁银335万余两。

康熙“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谕旨颁布后,顺应了时代的发展,也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由人丁和地亩带来的诸多矛盾。实际上,即便康熙帝没有颁布这道著名的谕旨,其丁银也不会有实质性的突破,这就是雍正后来实行摊丁入亩,废除人丁税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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