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学校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学费
6月19日,海南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海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我省各地各校疫情期间各项收费安排。
《通知》指出,各地各校要严格执行学费(保教费)收费规定。严格按照我省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学工作的要求,做好开学复课工作。 各地各校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学费(保教费),未开学或未开课(含线上教学)不得提前收取学费(保教费)。幼儿园按实际在园时间按月计收;入园不足一个月的,15天以内(含15天)按半个月计收保教费,15天以上按一个月计收保教费。各中小学校按学期计收学费,大中专院校按学年计收学费,要通过在线教学、延长教学时间、调整课程安排等多种方式确保完成教育教学计划。
《通知》指出,疫情防控期间,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在校住宿时间据实计收住宿费。 学校住宿费每学年按10个月(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在校住宿时间不足一个月的,15天(含15天)以上的按一个月计算,15天以下的按半个月计算。多余部分退还学生。
《通知》指出,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目录管理,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不得营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 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按学期或学年结算,并及时公布。
《通知》还指出,各地各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教财司函〔2020〕3号)要求, 通过减免学费、住宿费,或发放临时生活补助等方式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特别是患病和受到疫情影响的学生)的资助力度。
《通知》明确,我省各级教育、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要严肃查处疫情防控期间学校违反规定乱收费问题。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督部门对违规提前收取学费、住宿费及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的行为进行重点督查,督促其按照政策要求予以清退,对拒不执行的学校予以联合查处。一经查实,除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外,还要追究相关学校责任,并进行公开通报。
吴彦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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