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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5日,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发布了包括8位税目商品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清单》,实施期限自公布之日起至海南自由贸易港全岛封关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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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5日,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发布了包括8位税目商品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清单》,实施期限自公布之日起至海南自由贸易港全岛封关前。

  这项“零关税”政策落地后,清单内各项商品的购买和运营成本将大幅降低。以游艇进口为例,在国内其他地区购买,要负担约38%的关税及进口环节税。在海南进口一艘1000万元的游艇,要比国内其他地区节省近380万元的税费。

  进口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的船舶、航空器、车辆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1.名单管理。进口企业按规定申报并经确认列入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名单后,在进口通关时自动享受“零关税”政策。

  2.省级管辖。海南省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市场监管、海事及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等主管部门,会同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确定企业名单,通过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与海口海关及海南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实现共享。

  3.动态调整。主体资格可以随时申请,企业名单的审核确认条件根据海南自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交通运输、旅游业相关产业条目的调整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1.清单管理。只有列入《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清单》的商品才能实施“零关税”政策。

  仅限进口企业营运自用海南最好的疗养院,应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入籍,按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开展营运,并接受监管海南免税店网。

  3.车辆:客货运输作业既可以仅在海南岛内,也可以往来内地。往来内地的运输作业,始发地和目的地至少有一端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

  往来内地的“零关税”车辆,属于“点对点”“即往即返”的,内地停留时间不受天数限制;不属于“点对点”“即往即返”的,内地停留时间每年累计不超过120天。

  “点对点”“即往即返”,是指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出发到内地开展客、货运输服务,停留地点和行驶路线相对固定,装卸客、货后即行返回的运输方式。

  海南省有关部门将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符合条件的企业如何确定、交通工具及游艇的登记入籍营运等手续如何办理、营运中的特殊情形如何认定,通过海南社会管理信息平台进行信息采集,并通过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数据共享。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旅游业的企业(航空企业须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进口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的船舶、航空器、车辆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名单,由海南省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市场监管、海事及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等主管部门会同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参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交通运输、旅游业相关产业条目确定,动态调整。

  二、享受“零关税”政策的交通工具及游艇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具体范围见附件。清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海南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动态调整。

  三海南免税店网、“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仅限海南自由贸易港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营运自用,并接受海关监管。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转让前应征得海关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其中,转让给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主体的,应按规定补缴进口相关税款。转让“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五、“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应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入籍,按照交通运输、民航、海事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开展营运,并接受监管。航空器、船舶应经营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国内外航线。游艇营运范围为海南省。车辆可从事往来内地的客、货运输作业,始发地及目的地至少一端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在内地停留时间每年累计不超过120天,其中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到内地“点对点”、“即往即返”的客、货车不受天数限制。

  六、海南省商交通运输、民航、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明确符合政策条件企业名单的确定程序,“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进口后登记、入籍、营运、监管等规定,航空器、船舶经营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国内外航线的认定标准,车辆在内地停留时间每年累计不超过120天的适用情形及计算方式,“点对点”和“即往即返”运输服务的认定标准、认定部门和管理要求,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理办法等内容。

  七、海南省相关部门应通过信息化等手段加强监管、防控风险、及时查处违规行为,确保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平稳运行,并加强省内主管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的监管等信息。

  为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要求,做好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通工具及游艇的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海南省制定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共7章31条,主要从进口主体、登记注册、使用运营、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五个方面,对“零关

  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中“海南特色应用”的“零关税区”进行申报,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自动列入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名单,海口海关根据该名单办理进口通关手续。

  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相关功能正式运行前,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汇总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告知海口海关和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企业进口“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后,应依照现行有关规定到省交通运输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公安厅、海南海事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核发所有权证书时,将标记“零关税”标识,并按照政策规定和有关行业管理规定注明监管要求。

  旅游文体企业进口“零关税”滑翔机及悬挂滑翔机、汽球、飞艇及其他无动力航空器、娱乐或运动用的充气快艇、划艇及轻舟、帆船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旅游文体主管部门报备购物平台哪个最好。

  游艇应在海南省管辖水域航行。滑翔机及悬挂滑翔机、汽球、飞艇及其他无动力航空器、巡航船、游览船、渡船、娱乐或运动用的充气快艇、划艇及轻舟、帆船等仅限在海南省内使用。

  车辆可以经营海南自由贸易港往来内地的客货运输,在内地停留时间每自然年度累计不得超过120天;属于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出发到内地开展客、货运输服务购物平台哪个最好,停留地点和行驶路线相对固定,装卸客、货后即行返回的,不受天数限制。

  船舶、航空器应经营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国内外航线。内贸航线个航次;外贸航线个航次;航空器所属企业须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

  这次“零关税”政策所包括的9座及以下小客车,涉及排气量从1升以下到4升以上不等,进口综合税率范围为31.26%—116.58%不等。

  比如进口一辆排气量3.5升的,首先可以节省15%进口关税,还可以免除13%进口环节增值税及25%的进口环节消费税。

  车辆进出岛时间和在岛外停留天数,由省交通运输厅通过海南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与琼州海峡轮渡联网售票系统等进行联网采集和分析甄别。

  各部门通过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海南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实现共享,并根据监管需要向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等部门相关信息系统实时推送有关数据。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做好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通工具及游艇的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0〕5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享信息、细化流程,共同做好“零关税”(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下同)交通工具及游艇的管理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作为“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工作的省内协调部门,负责统一协调省内各相关部门联系配合,形成管理合力。

  第三条省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完善信息归集共享机制,编制信息共享目录,将各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数据信息及时归集到省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通过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与各行业主管部门及海南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实现共享,并根据监管需要向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等部门相关信息系统实时推送有关数据。

  第四条全岛封关运作前,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旅游业的企业(航空企业须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以下简称进口企业),可按政策规定进口“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

  第五条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进行申报,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海事局等部门参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交通运输、旅游业相关产业条目,按照政策规定和职责进行审核,通过后自动列入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名单海南免税店网。海口海关根据该名单办理进口通关手续。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相关功能正式运行前,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汇总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告知海口海关和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名单内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更名等变更情形的,主管部门应及时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确认有关企业是否继续符合享受政策条件,调整企业名单,并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将有关确认结果推送至海口海关和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对于经主管部门确认不符合政策条件的,由主管部门告知企业停止享受政策。

  第六条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进口“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后,应依照现行有关规定到省交通运输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公安厅、海南海事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七条主管部门在核发“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所有权证书时,应在相关系统或证书上标记“零关税”标识,并按照政策规定和有关行业管理规定注明监管要求。

  第八条符合政策条件的旅游文体企业进口“零关税”滑翔机及悬挂滑翔机、汽球、飞艇及其他无动力航空器、娱乐或运动用的充气快艇、划艇及轻舟、帆船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旅游文体主管部门报备。

  第九条“零关税”进通工具及游艇仅限于进口企业营运自用,并接受海口海关及省交通运输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海南海事局等相关主管部门监管。

  第十条“零关税”进口船舶购物平台哪个最好购物平台哪个最好,应经营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国内外航线。其中,经营内贸航线的,每年必须至少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6个航次海南最好的疗养院,经营外贸航线的,每年必须至少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1个航次。

  “零关税”进口船舶及游艇在取得海事部门签发的国籍及游艇法定证书前应按要求安装AIS和自主卫星定位终端,船舶检验机构应在完成检验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推送至海南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

  第十二条“零关税”辆可从事往来内地的客、货运输作业,始发地及目的地至少一端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在内地停留时间每自然年度累计不得超过120天(按照自然日计算,不计次数)。其中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到内地“点对点”“即往即返”的客、货车不受天数限制。

  “点对点”“即往即返”,是指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出发到内地开展客、货运输服务,停留地点和行驶路线相对固定,装卸客、货后即行返回的运输方式。使用“零关税”辆从事该运输方式的,企业须将有关车辆信息向省交通运输厅申请备案。

  省交通运输厅应将从事海南自由贸易港到内地“点对点”“即往即返”运输的客、货车辆信息通过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与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及海南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实现共享。

  第十三条“零关税”进口航空器应经营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国内外航线。航空器所属企业须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零关税”进口航空器所经营航线及“主营运基地”进行具体认定。

  第十四条滑翔机及悬挂滑翔机、汽球、飞艇及其他无动力航空器、巡航船、游览船、渡船、娱乐或运动用的充气快艇、划艇及轻舟、帆船等仅限在海南省内使用。

  第十五条省交通运输厅通过海南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实时掌握船舶和游艇的AIS数据和自主卫星定位终端定位数据,对其航行动态及进出岛时间进行实时监控。

  对于发现“零关税”船舶及游艇违反政策规定使用情形的,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将违反政策规定情形及其起止日期通过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及时推送至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海事局等部门。

  第十六条“零关税”辆进出岛时间和在岛外停留天数,由省交通运输厅通过海南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与琼州海峡轮渡联网售票系统等进行联网采集和分析甄别。对出岛停留即将超过本办法规定天数的车辆,通过发送告知信息等方式予以提醒。

  对于发现“零关税”辆出岛停留超过本办法规定天数等违反政策规定情形的,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将违反政策规定情形及其起止日期通过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及时推送至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等部门。

  第十七条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牵头负责对航空公司使用“零关税”进口航空器的情况进行核查。在符合空管运行系统信息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应当配合海口海关提供“零关税”进口航空器状态核查信息。

  对于发现“零关税”航空器违反政策规定使用情形的,由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牵头将违反政策规定情形及其起止日期通过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及时推送至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等部门。

  第十八条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负责对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省内旅游文体企业所属的“零关税”进口及悬挂滑翔机、汽球、飞艇及其他无动力航空器、娱乐或运动用的充气快艇、划艇及轻舟、帆船等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也可委托相关行业协会代为实施。发现违反政策规定使用情形的,由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负责将违反政策规定情形及其起止日期通过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及时推送至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等部门。

  第十九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零关税”进通工具及游艇进行常态化监督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的要及时告知海口海关和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第二十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通过海南社会管理信息平台进行信息采集,并通过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对“零关税”进通工具及游艇进行全天候监管,及时发现风险,推送预警信息至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置。

  第二十二条“零关税”进通工具及游艇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转让前应征得海口海关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其中,转让给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主体的,应按规定补缴进口相关税款。转让“零关税”进通工具及游艇,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第二十三条“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因故灭失、报废或被扣押、罚没的,所属企业应及时向原登记注册的主管部门和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说明情况。相关主管部门发现有关情况的,要及时告知海口海关和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第二十四条对于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限制性管理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由海口海关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发生转让等行为未按照规定缴纳国内环节税款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视情节停止企业在政策适用截止日期前进口“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的资格,由相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将停止享受政策的企业名单和停止日期告知海口海关和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第二十七条逾期未办理“零关税”进通工具及游艇登记注册手续,因故灭失、报废或被扣押、罚没但未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说明情况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于违反《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54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补缴相关进口税款。

  第二十九条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口海关海南免税店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海南海事局等相关部门要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联防联控,及时有效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本办法实施当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交通运输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等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海事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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