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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确保海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顺利实施,规范管理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商店,现印发《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商店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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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确保海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顺利实施,规范管理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商店,现印发《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商店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4号),确保海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顺利实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国现行免税管理体制和离岛免税购物政策海南电商平台,制定本办法海南电商平台。

  第二条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商店(以下简称离岛免税店),是指对乘飞机离岛(不包括离境)旅客实行限次、限值海南购买奢侈品退税、限量和限品种免进口税购物的经营场所。离岛免税店具体经营适用对象、商品品种、免税税种、离岛次数、金额数量、实施流程等应严格按照离岛免税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对离岛免税店实行特许经营政策。离岛免税店按经营免税商品业务年销售收入的4%,向国家上缴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

  第四条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由财政部驻海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海南专员办)负责征收。离岛免税店应向海南专员办、海南省国税局报送年报。离岛免税店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依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统一清算当年应交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并上缴中央金库。

  第五条国家统筹安排海南离岛免税店的布局和建设。离岛免税店的布局选址应符合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总体规划,满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有序竞争、避免浪费、便于监管的要求,由海南省人民政府提出意见,送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商务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离岛免税店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企业法人。其经营主体可为单一股东或多元股东,可采取参股、合作等方式经营离岛免税店,具有免税品经销资格的企业必须对离岛免税店绝对控股。

  第七条设立离岛免税店,由具有免税品经销资格的经营主体提出申请,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商务部审核并提出意见,报请国务院批准。经营主体提出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营主体合作协议(包括各股东持股比例、经营主体业务关联互补情况等海南电商平台。独资设立免税店除外);

  (三)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设立离岛免税店所涉及的经营场所选址海南购买奢侈品退税、机场隔离区购物提货场所等初步意向性协议或安排。

  第九条已经批准设立的离岛免税店不得以设立分店、分柜台,不得以通过变更营业场所地址、面积等手段,擅自扩大免税品经销区域。

  第十条经批准设立的离岛免税店海南电商平台,如发生经营主体新增或退出、经营主体持股比例变化;变更营业场所地址、面积;需暂停、终止或恢复经营离岛免税购物业务等情况,应报经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商务部核准。

  第十二条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商务部应加强相互联系和信息交换,并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加大监管力度,对离岛免税店工作实施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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