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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丧葬文化昌江黎族文化海南省地域文化

  各级公安、司法行政、工商、建立、地盘、卫生、财务、物价、交通、环保、林业昌江黎族文明、劳动听事等行政主管部分,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民政主管部分做好殡葬办理和变革事情,查处殡葬违法举动

海南丧葬文化昌江黎族文化海南省地域文化

  各级公安、司法行政、工商、建立、地盘、卫生、财务、物价、交通、环保、林业昌江黎族文明、劳动听事等行政主管部分,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民政主管部分做好殡葬办理和变革事情,查处殡葬违法举动。

  第三十四条殡葬效劳单元该当严厉办理,依法效劳,公道免费,完美效劳项目,进步效劳程度;制止操纵丧葬效劳巧取豪夺丧主。

  各级民政主管部分对丧葬用品的消费、贩卖实施行业办理。消费、贩卖丧葬用品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必需承受民政主管部分的查抄和监视。

  第三十八条违背本法子第十六条划定,非殡葬效劳单元和小我私家运营殡葬营业,或违背本法子第三十条划定,无照运营丧葬用品的,由民政主管部分会同工商行政办理部分责令截至运营,并视情节轻重由工商行政办理部分按照工商行政办理法例的划定惩罚。

  (三)已将尸体土葬或将骨灰在公墓以外停止留有坟头的土葬的,由民政主管部分责令丧主在3个月内将宅兆平毁尸体火葬,或当场深埋不留坟头与碑志,或将骨灰葬入公墓或存入骨灰堂;

  还没有具有火化前提的地域为土葬变革区。土葬变革区在前提具有后改划为火化区,核准法式与前款不异。

  第三十九条违背本法子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划定,有违法占用耕地作坟场,或将迁出、平毁的宅兆返迁或重修,或违法占地土葬等举动的,由民政主管部分责令限日矫正,并处以每一个泉台1000元罚款。

  境外职员在本省灭亡,丧次要求将尸体运出境外埋葬的昌江黎族文明,由死者地点地殡葬办理所根据北京国际运尸收集效劳中间有关划定打点。

  乡、镇群众当局申办的乡村公墓,由市、县、自治县民政主管部分检查核准,发给《乡村公墓证书》,报省民政主管部分存案。乡村公墓是为本乡、镇住民供给埋葬效劳的大众坟场,未经核准,不得对外运营。

  有建有公墓的地域,土葬一概进入公墓;鼓舞公墓之外的原有宅兆(受庇护宅兆除外)迁入公墓;未迁入公墓或当场深埋的,不得重修、扩建。

  第四条各级群众当局利用本辖区内社会殡葬事件的办理权,卖力贯彻殡葬办理目标,将殡葬办理和变革事情、殡葬效劳设备建立归入城乡根本建立和肉体文化建立的计划。

  第十七条殡葬办理所、殡仪馆、火化场、公墓的办理划定规矩、营业规程由省民政主管部分另行订定,免费法子和尺度由省物价、财务主管部分会同省民政主管部分按照各地不怜悯况另行订定。

  服刑中的劳改职员非一般灭亡的尸身和法场处决罪犯的尸身,经法医查验后火葬,其支属能够支付骨灰;在不具有火葬前提的地域,经劳动革新主管部分或司法构造赞成,其支属能够根据划定土葬。

  第十五条运营殡仪馆、火化场、公墓的申办人,该当到工商行政办理部分申请批准注销,支付停业执照。工商行政办理部分在批准注销前,该当书面收罗民政主管部分的定见。

  第二十六条一般灭亡职员的尸体停放,普通不得超越72小时。因特别状况需求耽误停尸工夫的,必需经市、县、自治县公安构造或民政主管部分核准并打点耽误停尸工夫的手续昌江黎族文明。

  违背本法子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划定,进犯殡葬事情职员人身权益的,由公安构造按照《中华群众共和国治安办理惩罚法》的划定惩罚;组成立功的,依法追查刑事义务。

  第四十四条民政行政主管部分、殡葬办理所的事情职员,和其他行政构造事情职员违背本法子,在殡葬办理事情中玩忽职守、徇情枉法、索贿纳贿的,由地点单元或下级主管部分赐与行政处罚;组成立功的,依法追查刑事义务。

  (1996年6月4日海南省群众当局令第90号公布 1997年12月31日海南省群众当局令第110号第一次改正 2010年8月29日海南省群众当局令第230号第二次改正 2012年12月22日海南省群众当局令第243号第三次改正)

  第三十五条违背本法子第七条第一款划定,不实施火葬或将骨灰在公墓以外停止留有坟头的土葬的,作以下处置:

  申办人经工商行政办理部分批准注销后,该当持停业执照和有关质料,到地盘、建立、环保、卫生等主管部分打点用地、报建等手续。

  凡生齿浓密、交通便利、具有火化前提的地域,该当划为火化区海南省地区文明。火化区的规定,由市、县、自治县群众当局提出定见,经省群众当局核准,报民政部存案。

  第四十条违背本法子第三十一条昌江黎族文明、第三十二条划定,操纵丧葬停止封建科学举动,或在非指定场合停止宗教丧葬举动的,由民政主管部分或由民政主管部分会同宗教事件主管部分赐与正告,责令矫正;拒不矫正的,别离对丧主和间接义务者处以1000元罚款;违背治安、环卫办理划定的,由公安构造、环卫主管部分依法惩罚。

  第十一条境外人士请求在本省境内修复海南省地区文明、迁徙祖墓的,该当向地点地市、县、自治县民政主管部分申请。民政主管部分赞成后,报同级群众当局核准。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惩罚决议不平的,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大概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过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群众法院告状,又不实行惩罚决议的,作出惩罚决议的构造能够申请群众法院强迫施行。

  第十二条各市、县、自治县该当设置殡葬办理所。殡葬办理所为民政主管部分间接指导的奇迹单元,本法子受权其卖力办理本辖区社会殡葬事件。

  (五)监视、查抄各单元和小我私家施行本法子的状况,对违背本法子的举动提请民政主管部分或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分停止惩罚。

  第一条为庇护天然情况和地盘资本,增进经济建立和社会主义肉体文化建立,按照国度有关法令、法例的划定,分离本省实践,订定本法子。

  第九条在外省或境外逝世的职员,该当在外省或境外埋葬,丧次要求将骨灰或尸体运至本省埋葬的,该当向拟埋葬地的民政主管部分提出申请。由市、县、自治县民政主管部分肯定埋葬的公墓和有关埋葬事件。

  第十条对反动义士墓和出名人士墓和具有汗青、科学、艺术代价的古墓、祖墓(以下统称受庇护宅兆)依法赐与庇护,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私自发掘、损毁。

  第二十三条制止在光景胜景区、文物庇护区、天然庇护区、水库和河道的堤坝、铁路和公路的两侧葬坟或兴修公墓。

  第三十条消费、贩卖丧葬用品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必需到工商行政办理部分批准注销,支付停业执照;原有消费、贩卖丧葬用品的单元和小我私家还没有支付停业执照的,自本法子施行之日起,该当在3个月内补办注销手续。

  第七条除本法子第八条、第九条划定的情况外,在火化区灭亡职员的尸体该当实施火葬。倡导将骨灰撒放或高山深埋(不留坟头和碑志,下同);许可将骨灰葬入公墓或存入骨灰堂;制止将骨灰在公墓以外停止留有坟头的土葬海南省地区文明。

  在土葬变革区灭亡职员的尸体许可根据划定停止土葬。土葬该当停止变革,倡导高山深埋的葬法,同时缔造前提逐渐履行火化。

  第三十六条违背本法子第十条、第十九条划定海南省地区文明,私自发掘、损毁受庇护宅兆或公墓的,每发掘、损毁一个宅兆,由民政主管部分处以1000元罚款,并责令规复原状;组成立功的,依法追查刑事义务。

  第四十二条对障碍殡葬办理职员施行公事,或因丧葬举动严峻影响治安和交通次序的,由公安构造按照《中华群众共和国治安办理惩罚法》的划定惩罚;组成立功的,依法追查刑事义务。

  第三十七条违背本法子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划定,未获得正当证实,擅自运营坟场,或违法出租、让渡昌江黎族文明、生意、变相生意坟场、泉台的,由民政主管部分会同工商行政、地盘办理部分责令截至违法举动,并视情节轻重,由地盘办理部分和工商行政办理部分按照地盘办理和工商行政办理法例的划定惩罚。

  第二十二条制止占用耕地(包罗小我私家承包地和自留地)作坟场。曾经占用的,该当限日迁出或当场深埋平坟,偿还耕地。因国度建立征用或农田根本建立而迁出或平毁的宅兆,制止返迁或在原地重修。

  第三条殡葬办理的目标是主动地、有步调地履行火化,变革土葬;废除封建科学的丧葬鄙俗,倡导文化、科学、节省办凶事,进步社会团体文化程度;庇护地盘资本和情况。

  (四)对超越限期拒不施行前项划定的,由民政主管部分对丧主处以1000元罚款海南省地区文明,追回已发放的丧葬费,并再限日持续施行。

  第二十一条坟场的地盘一切权依法返国度一切或个人一切,公墓效劳单元具有利用权。丧主能够根据划定有限期地向公墓效劳单元租用坟场。除公墓效劳单元之外,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出租、让渡、生意或变相生意坟场、泉台。

  因开辟建立确需迁徙受庇护宅兆的,该当经县级以上群众当局核准。属迁徙祖墓的,该当告诉有关支属配合约定迁葬所在及殡葬事件。有关亲部属落不明的,迁坟告诉接纳通告投递。自通告之日起满6个月无支属前来处置的,按无主坟处置。属迁徙反动义士墓、出名人士墓的,除告诉有关支属配合约定迁葬所在及殡葬事件外,还该当根据国度有关划定妥帖处置。属迁徙古墓的,根据国度有关划定处置。

  第二十条各市、县、自治县群众当局该当本着有益于开展消费、节省用地和庇护情况的准绳,公道计划公墓建立和土葬用地。建立公墓该当充实操纵荒山瘠地,搞好绿化。

  第四十一条违背本法子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划定,操纵丧葬效劳巧取豪夺或乱免费的,由民政主管部分赐与正告海南省地区文明,责令返还受害人财物,并处以不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组成立功的,依法追查刑事义务。

  第二十五条打点尸体火葬或土葬,该当有病院、公安构造、居(村)民委员会或死者生前地点单元出具的灭亡证实。

  第二十七条对非一般灭亡或无人认领的尸身,有关单元或事主该当实时陈述公安或司法构造。受理构造该当在12小时内停止查验。禁受理构造赞成后,方可火葬或掩埋。

  第三十二条宗教教徒根据宗教传统风俗举办丧葬典礼,只限在县级以上群众当局核准的宗教举动场合内停止。

  第八条尊敬少数民族和宗教界人士的丧葬风俗。在火化区灭亡,其民族或宗教有土葬风俗的,经市、县、自治县民政主管部分核准,许可在指定的所在或公墓土葬。死者生前或其支属志愿实施火化的,应予撑持,别人不得干预。

  国度构造事情职员该当在殡葬变革中身先士卒,移风易俗,节省办凶事,除经省群众当局核准外,不得召开悲悼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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