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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一男子无证销售香烟46万获刑五年并罚3万

  人民网海南视窗4月23日电 “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4月22日上午,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三亚学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诉人石某犯非法经营罪上诉案件。三亚学院法学院师生二百余人旁听了庭审。

  三亚城郊法院一审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以来,被告人石某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市海棠湾镇某综合批发商行,销售多种。同时,被告人石某还雇请苏某、刘某负责送货,并从广东一名叫“陈有”(具体姓名不详,另案处理)的女子处多次进购香烟,再将香烟销售到海棠湾镇多个商贩。经查,其商行共向黎某、罗某、占某、杨某、李某销售香烟共170995元。市烟草专卖局联合市公安局海棠湾公安分局于2014年1月15日,对被告人石某无证经营烟草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被告人石某的商行及仓库内非法存放中华、芙蓉王、线个品牌的非法卷烟,共计2287.5条,价值296282.1元。经鉴定,其中包含线条,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95条。

  三亚城郊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许可销售法律、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的烟草制品、扰乱社会秩序,涉案香烟价值为人民币467277.1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石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涉案的诺基亚手机一部、三星手机一部、香烟2287.5条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本次庭审,控辩双方就是否构成犯罪及量刑轻重进行了充分的辩论。石某主要认为对其量刑过重,其辩护人认为法院应对石某行为是零售还是倒卖进行性质上的区分,不应将全部查扣的香烟认定为非法经营的数额,且石某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三亚市检察院的检察意见则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石某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场勘验检查和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足以证明石某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事实。合议庭充分听取了双方意见,案件将择日宣判。

  本案中,被告人石某的行为不仅涉嫌触犯刑法,其存放的香烟中包含假冒注册商标卷烟95条,亦属侵犯注册商标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庭审后,合议庭成员就“世界知识产权日”相关知识向旁听学生们进行了介绍,并回答了同学们的提问。同学们纷纷表示旁听这次庭审是一次特殊的法制课,不仅让他们经历了一次真实的刑事审判过程,而且提高了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并表示将从不买盗版书籍、音像制品等小事着手为知识产权保护尽自己的力量。(记者 李学山 通讯员 郑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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