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鹰股份2亿投资锂电池画饼 董事长傅国定等吃警示函
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关于对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关于对傅国定、韩钧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鹰股份”,股票代码600232.SH)未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被浙江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措施。此外,董事长傅国定、董事会秘书韩钧负有主要责任,被浙江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经查,浙江证监局发现金鹰股份存在如下问题:
2016年12月7日,金鹰股份披露公告称拟以自有资金新建年产5000吨锂离子电池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项目,项目总投资1.95亿元。2016年12月24日,经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批准了上述投资事项。2017年5月5日,金鹰股份发布公告称锂离子电池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项目于2017年5月4日投入生产。经查,截至目前,该项目累计投入金额仅2041万元,且自2017年5月投入生产以来,一直处于停产状态,属于重大变化。金鹰股份未对上述事项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责令金鹰股份予以改正,补充披露锂离子电池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项目进展情况。
此外,浙江证监局还发现公司印章管理不规范,内部控制存在一定缺陷。金鹰股份应当对上述所有问题进行整改并在2019年9月30日前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包括具体明确的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等内容。
董事长傅国定、董事会秘书韩钧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傅国定、韩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傅国定、韩钧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2019年9月30日前向浙江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2019年半年报显示,浙江金鹰集团有限公司系金鹰股份的控股股东,持有1.77亿股,持股比例48.58%,其中9853.00万股处于质押状态。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关于对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2016年12月7日,你公司披露公告称拟以自有资金新建年产5000吨锂离子电池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项目,项目总投资1.95亿元。2016年12月24日,经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批准了上述投资事项。2017年5月5日,你公司发布公告称锂离子电池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项目于2017年5月4日投入生产。经查,截至目前,该项目累计投入金额仅2041万元,且自2017年5月投入生产以来,一直处于停产状态,属于重大变化。你公司未对上述事项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予以改正,补充披露锂离子电池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项目进展情况。
此外,我局还发现你公司印章管理不规范,内部控制存在一定缺陷。你公司应当对上述所有问题进行整改并在2019年9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包括具体明确的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等内容。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9月12日
关于对傅国定、韩钧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傅国定、韩钧:
经查,我局发现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鹰股份”)存在如下问题:
2016年12月7日,金鹰股份披露公告称拟以自有资金新建年产5000吨锂离子电池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项目,项目总投资1.95亿元。2016年12月24日,经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批准了上述投资事项。2017年5月5日,金鹰股份发布公告称锂离子电池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项目于2017年5月4日投入生产。经查,截至目前,该项目累计投入金额仅2041万元,且自2017年5月投入生产以来,一直处于停产状态,属于重大变化。金鹰股份未对上述事项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董事长傅国定、董事会秘书韩钧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傅国定、韩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2019年9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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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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