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展内幕交易ST厦华亏损201万 九次方王叁寿恐泄密
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51号)显示,北京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发展集团”)内幕交易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华电子”,股票简称ST厦华,代码600870.SH)股票,合计亏损201.12万元。厦华电子拟与九次方大数据信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次方”)重组属于内幕信息,九次方董事长王叁寿参与商谈重组事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时任新发展集团总裁李瑞承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九次方董事长王叁寿存在联络接触,为上述内幕交易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北京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李瑞承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的罚款。
中国经济网查询发现,王叁寿是九次方董事长。成立于2010年的九次方大数据,是中国第一个提出数据资产运营概念的公司。群兴玩具2018年11月4日晚间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广东群兴投资有限公司拟将20%的股份,作价7亿元人民币,转让给王叁寿旗下大数据公司。转让完成后,后者将成为群兴玩具控制股东,而王叁寿将成实际控制人。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7年1月份,厦华电子重组终止后,一直在寻求重组标的。
2017年3月19日,九次方大数据信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次方)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上讨论上市路径,将首次公开发行(IPO)和借壳作为资本化方向。会后,九次方B轮股东、厦华电子实际控制人王某芳向九次方董事长王某寿提议,可以考虑与厦华电子重组。
2017年4月份的一个周末,王某芳和王某寿开始正式讨论厦华电子和九次方借壳重组的可行性,并建议王某寿和相关股东进行沟通。之后,王某芳和王某寿一般两周沟通一次。
2017年6月29日,王某芳、王某寿二人召开会议,介绍各自公司情况及所属行业情况,初步达成合作意向。
2017年7月22日,由于相关股东意见难以统一,九次方召开了临时股东会,讨论九次方和厦华电子重组事宜,但未形成统一意见。根据九次方草拟的合作协议,厦华电子拟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收购九次方不低于51%的股权。
2017年7月24日,厦华电子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自当日起股票停牌。停牌后,九次方股东经过讨论,没有通过重组方案,九次方借壳厦华电子事项终止。
此后,厦华电子继续推进与其他公司的重组方案,“厦华电子”一直处于停牌状态,于2018年4月9日复牌。
厦华电子拟与九次方重组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信息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述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7年4月30日形成,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王某寿参与商谈重组事宜,为本案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新发展集团内幕交易“厦华电子”
(一)李瑞承与王某寿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联络接触
2017年6月份左右,新发展集团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陈某林带李瑞承到过王某寿办公室,李瑞承自此认识王某寿。自6月份开始,王某寿和陈某林持续就九次方和新发展(北京)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发展产业园)合作事宜进行沟通,李瑞承参与。
2017年7月1日,九次方和新发展产业园签署《股权出资转让协议书》。7月18日,双方签署《合作协议书》。两份协议书的签字人均为王某寿、李瑞承。
(二)新发展集团利用相关公司的证券账户内幕交易“厦华电子”
1. 涉案账户基本情况
新发展集团通过关联公司开立的5个法人账户(以下简称涉案账户组)进行证券交易。投入资金来自其他关联公司,由出纳按照李瑞承的要求划转,每个账户各转入1,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北京新发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发展企业管理)的证券账户于2017年2月24日开立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街营业部,资金账号为103×××××323,下挂上海股东账户B88××××601和深圳股东账户080××××259。账户资金600万元来自关联公司北京力新国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新国创),400万元来自关联公司北京圆融通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融通达)。
(2)北京新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发展房地产)的证券账户于2017年2月24日开立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街营业部,资金账号3×××8,下挂上海股东账户B88××××356和深圳股东账户080××××299。账户资金1,000万元来自关联公司北京鑫瑞汇通招商顾问有限公司。
(3)北京力新微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新微金融)的证券账户于2017年2月28日开立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大街营业部,资金账号850××××399,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B88××××453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80××××610。账户资金500万元来自关联公司力新国创,500万元来自关联公司圆融通达。
(4)北京恒瑞丰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瑞丰泰)的证券账户于2017年3月1日开立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阜成门南大街营业部,资金账号37×××33,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B88××××421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80××××731。账户资金1,000万元来自关联公司力新国创。
(5)北京沁园花海苗木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沁园花海)的证券账户于2017年3月1日开立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知春路营业部,资金账号0720××××××6701,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B88××××269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80××××718。账户资金500万元来自关联公司力新国创,500万元来自关联公司圆融通达。
2. 涉案账户组实际操作情况
涉案账户组交易“厦华电子”的指令由李瑞承下达,证券部员工负责具体操作。涉案账户组下单电脑MAC地址与新发展集团证券部两位员工电脑的MAC地址一致。
3. 涉案账户组交易情况
“新发展企业管理”账户在2017年7月17日至21日间,累计买入“厦华电子”539,652股,成交金额3,944,005.52元;累计卖出50,000股,成交金额382,500元。
“新发展房地产”账户在2017年7月17日至21日间,累计买入“厦华电子”477,600股,成交金额3,479,813.49元。
“力新微金融”账户在2017年7月17日至21日间,累计买入“厦华电子”477,400股,成交金额3,473,405元;累计卖出800股,成交金额5,712元。
“恒瑞丰泰”账户在2017年7月17日至21日间,累计买入“厦华电子”473,300股,成交金额3,436,773元。
“沁园花海”账户在2017年7月17日至21日间,累计买入“厦华电子”433,900股,成交金额3,152,744元。
涉案账户组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合计买入“厦华电子”2,401,852股,成交金额17,486,741.01元;合计卖出“厦华电子”50,800股,成交金额388,212元。
涉案账户组复牌后卖出所有“厦华电子”,扣除税费后,合计亏损2,011,243.92元。
新发展集团交易“厦华电子”的行为明显异常。一是买入“厦华电子”的时间与内幕信息变化和公开时间基本一致;二是涉案账户组在两三个月没有交易后,于“厦华电子”停牌前一周突然大量亏损卖出持有的“太阳能”,大量、集中买入“厦华电子”,买入意愿强烈,与平时交易习惯明显不同;三是交易行为与“厦华电子”在此期间公开信息反映的基本面相背离。李瑞承提出的交易理由不能合理解释新发展集团交易的异常性。
中国证监会认为,新发展集团总裁李瑞承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接触,新发展集团交易“厦华电子”的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李瑞承对上述交易行为无合理解释。新发展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总裁李瑞承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对北京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二、对李瑞承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的罚款。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李瑞承)
〔2019〕51号
当事人:北京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发展集团),住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
李瑞承,男,1965年3月出生,时任新发展集团总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流沙北街道侨光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新发展集团内幕交易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华电子)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7年1月份,厦华电子重组终止后,一直在寻求重组标的。
2017年3月19日,九次方大数据信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次方)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上讨论上市路径,将首次公开发行(IPO)和借壳作为资本化方向。会后,九次方B轮股东、厦华电子实际控制人王某芳向九次方董事长王某寿提议,可以考虑与厦华电子重组。
2017年4月份的一个周末,王某芳和王某寿开始正式讨论厦华电子和九次方借壳重组的可行性,并建议王某寿和相关股东进行沟通。之后,王某芳和王某寿一般两周沟通一次。
2017年6月29日,王某芳、王某寿二人召开会议,介绍各自公司情况及所属行业情况,初步达成合作意向。
2017年7月22日,由于相关股东意见难以统一,九次方召开了临时股东会,讨论九次方和厦华电子重组事宜,但未形成统一意见。根据九次方草拟的合作协议,厦华电子拟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收购九次方不低于51%的股权。
2017年7月24日,厦华电子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自当日起股票停牌。停牌后,九次方股东经过讨论,没有通过重组方案,九次方借壳厦华电子事项终止。
此后,厦华电子继续推进与其他公司的重组方案,“厦华电子”一直处于停牌状态,于2018年4月9日复牌。
厦华电子拟与九次方重组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信息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述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7年4月30日形成,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王某寿参与商谈重组事宜,为本案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新发展集团内幕交易“厦华电子”
(一)李瑞承与王某寿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联络接触
2017年6月份左右,新发展集团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陈某林带李瑞承到过王某寿办公室,李瑞承自此认识王某寿。自6月份开始,王某寿和陈某林持续就九次方和新发展(北京)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发展产业园)合作事宜进行沟通,李瑞承参与。
2017年7月1日,九次方和新发展产业园签署《股权出资转让协议书》。7月18日,双方签署《合作协议书》。两份协议书的签字人均为王某寿、李瑞承。
(二)新发展集团利用相关公司的证券账户内幕交易“厦华电子”
1. 涉案账户基本情况
新发展集团通过关联公司开立的5个法人账户(以下简称涉案账户组)进行证券交易。投入资金来自其他关联公司,由出纳按照李瑞承的要求划转,每个账户各转入1,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北京新发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发展企业管理)的证券账户于2017年2月24日开立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街营业部,资金账号为103×××××323,下挂上海股东账户B88××××601和深圳股东账户080××××259。账户资金600万元来自关联公司北京力新国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新国创),400万元来自关联公司北京圆融通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融通达)。
(2)北京新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发展房地产)的证券账户于2017年2月24日开立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街营业部,资金账号3×××8,下挂上海股东账户B88××××356和深圳股东账户080××××299。账户资金1,000万元来自关联公司北京鑫瑞汇通招商顾问有限公司。
(3)北京力新微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新微金融)的证券账户于2017年2月28日开立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大街营业部,资金账号850××××399,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B88××××453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80××××610。账户资金500万元来自关联公司力新国创,500万元来自关联公司圆融通达。
(4)北京恒瑞丰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瑞丰泰)的证券账户于2017年3月1日开立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阜成门南大街营业部,资金账号37×××33,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B88××××421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80××××731。账户资金1,000万元来自关联公司力新国创。
(5)北京沁园花海苗木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沁园花海)的证券账户于2017年3月1日开立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知春路营业部,资金账号0720××××××6701,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B88××××269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80××××718。账户资金500万元来自关联公司力新国创,500万元来自关联公司圆融通达。
2. 涉案账户组实际操作情况
涉案账户组交易“厦华电子”的指令由李瑞承下达,证券部员工负责具体操作。涉案账户组下单电脑MAC地址与新发展集团证券部两位员工电脑的MAC地址一致。
3. 涉案账户组交易情况
“新发展企业管理”账户在2017年7月17日至21日间,累计买入“厦华电子”539,652股,成交金额3,944,005.52元;累计卖出50,000股,成交金额382,500元。
“新发展房地产”账户在2017年7月17日至21日间,累计买入“厦华电子”477,600股,成交金额3,479,813.49元。
“力新微金融”账户在2017年7月17日至21日间,累计买入“厦华电子”477,400股,成交金额3,473,405元;累计卖出800股,成交金额5,712元。
“恒瑞丰泰”账户在2017年7月17日至21日间,累计买入“厦华电子”473,300股,成交金额3,436,773元。
“沁园花海”账户在2017年7月17日至21日间,累计买入“厦华电子”433,900股,成交金额3,152,744元。
涉案账户组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合计买入“厦华电子”2,401,852股,成交金额17,486,741.01元;合计卖出“厦华电子”50,800股,成交金额388,212元。
涉案账户组复牌后卖出所有“厦华电子”,扣除税费后,合计亏损2,011,243.92元。
新发展集团交易“厦华电子”的行为明显异常。一是买入“厦华电子”的时间与内幕信息变化和公开时间基本一致;二是涉案账户组在两三个月没有交易后,于“厦华电子”停牌前一周突然大量亏损卖出持有的“太阳能”,大量、集中买入“厦华电子”,买入意愿强烈,与平时交易习惯明显不同;三是交易行为与“厦华电子”在此期间公开信息反映的基本面相背离。李瑞承提出的交易理由不能合理解释新发展集团交易的异常性。
以上事实,有厦华电子相关会议记录及公告、相关协议书、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证券交易记录、交易所计算数据以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新发展集团总裁李瑞承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接触,新发展集团交易“厦华电子”的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李瑞承对上述交易行为无合理解释。新发展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总裁李瑞承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北京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二、对李瑞承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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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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