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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服中心提起第五例证券支持诉讼 “首恶”必究忽悠式重组双方成被告
证监会对“忽悠式”重组行为一直保持高压打击态势。今年4月份,借壳方浙江九好办公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九好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好集团)与上市公司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重股份)进行的“忽悠式”重组因信息披露虚假被终止,重组双方及相关责任人受到了证监会的严厉处罚。但对投资者而言,民事追责的意义更大。
8月8日,投服中心公开征集因九好集团与鞍重股份在重大资产重组中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而受损的中小投资者,拟再启证券支持诉讼。这是投服中心提起的第五例证券支持诉讼。
2015年4月7日,一直在17元/股、18元/股(下同)附近低位横盘的鞍重股份因筹划重大事项开始停牌。2015年11月14日,鞍重股份发布了九好集团与鞍重股份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在其复牌后的17个交易日内,股价从23.78元飙升至87.78元,涨幅达269%,并伴随成交量的显著放大,投资者蜂拥而入。而后,股价一路下跌。随着2016年5月28日公告被立案调查、2017年3月11日公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7年4月26日公告重大资产重组终止,股价逐阶下跌至18.65元,跌回起涨原点,跌幅达78.75%。
在过山车式的股价演变中,投资者受损严重,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本案是今年3月份证监会通报的 “忽悠式”重组的典型案件,重组双方受到了证监会的严厉处罚。
处罚公告显示,九好集团提供给鞍重股份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披露的财务报告含有以下虚假信息,即2013年至2015年,九好集团通过各种手段虚增服务费收入2.6亿元,虚增2015年贸易收入57万余元,虚构银行存款3亿元、未披露3亿元借款及银行存款质押。处罚决定载明,九好集团的财务造假行为导致九好集团、鞍重股份所披露的信息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证监会处罚公告认定:九好集团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郭丛军(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宋荣生(董事、总裁)、陈恒文(财务总监)是对九好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鞍重股份系披露含有九好集团虚假记载财务数据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责任主体,杨永柱(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张宝田(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系鞍重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投服中心秉持追究首恶的一贯原则,将九好集团及其主要负责人郭丛军、宋荣生、陈恒文列为主要被告,承担首要赔偿责任,而追究鞍重股份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人的连带责任,避免因民事赔偿而误伤上市公司现有广大中小股东。这既强调了投服中心“首恶必究”的正义理念,也体现了其支持诉讼业务的专业性和公益性。
投服中心提醒投资者密切关注2017年8月8日在四大证券报刊及相关财经网站刊登的《征集公告》,如果投资者自2015年11月14日至2017年3月10日期间买入鞍重股份股票且未全部卖出(即在2017年3月10日仍有余额的),该部分股票余额在2017年3月11日之后,并在2017年3月28日之前因卖出或持有发生损失的,投资者很有可能符合索赔条件,可向投服中心提出支持诉讼申请,并按征集公告的要求提交材料。投服中心将协助投资者进行计算,判断是否受损,并尊重投资者的意愿代投资者提起支持诉讼。
任何诉讼都存在诉讼风险,区别在于风险的大小。本次支持诉讼,投服中心为了能帮助到更多的广大中小投资者,放弃了最稳妥但偏保守的诉讼方案,坚持将2015年11月14日作为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但是这种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果法院在审理时将2016年4月23日(处罚公告认定的含有虚假信息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公告之日)认定为实施日,则意味着向投服中心申请支持诉讼的2015年11月14日至2016年4月22日期间买入鞍重股份股票的投资者将面临败诉的风险,进而要承担诉讼费用损失。
投服中心特别提示投资者,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要关注诉讼风险,更要理性对待诉讼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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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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