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岳塑胶子公司违法遭责令改正 贸易信贷报告报送违规
北京12月4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汇冀秦检罚字〔2019〕第4号)显示,河北汇信化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贸易信贷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国家外汇管理局秦皇岛市中心支局对公司警告、罚款5.00万元并责令改正。
据记者查询,河北汇信化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是研发与销售化工原料及产品的企业,位于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司成立于2011年,注册资资金500万。公司大股东为秦皇岛宏岳塑胶有限公司(简称“宏岳塑胶”,NEEQ:871306),认缴出资额500万人民币,持股比例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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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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