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洋浦开发区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直各系列(专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工作,根据国家有关,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确认范围与条件(一)范围由省外流动到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正式办理调动手续或与现工作单位依法签订三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在我省按缴纳了社会保险的。
省外流动到我省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确认,按分级管理、评审权与确认权相一致的原则办理。
2.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流动到省属企事业单位的,由具有相应评审权的省属企事业单位或省级有关系列(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流动到本市县企事业单位的,由具有相应评审权的市县人社部门负责;
3.暂不具备中、初级相应评审权的市县可委托具有相应评审权的省级有关系列(专业)主管部门确认。
1.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程序为:流动到省属企事业单位的,由本人填写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申报表,经所在单位初审,省级有关系列(专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社部门确认;流动到市县的,由本人填写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申报表,经所在单位、市县业务主管部门初审,省有关系列(专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社部门确认。
2.中、初级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程序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程序办理。三、确认需提供的材料
(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或审批机关批准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文件的原件、复印件;
(四)正式办理调动的手续或依法签订三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及由我省社会保险机构出具并加盖公章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的原件、复印件;
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办理和发放,由具有相应确认权的部门、市县(单位)负责。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省人社部门统一印制。有关确认材料原件按报送渠道退回。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有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