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低俗网络文化产品无处遁形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执法人员在仓库发现大量非法出版物。
唐某将自己撰写的非法出版物,通过网店出版发行。 湖北省“扫黄打非”办公室 供图
网络写手在明知自己撰写的小说不符合正规出版物标准的情况下,通过淘宝店铺等网络渠道非法出版发行含有低俗信息的图书……近日,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案件——武汉“8·03”非法经营案宣判。该案非法经营额高达1000余万元,8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此案是湖北省查办的首例网络写手非法出版发行‘个人志’的刑事案件,对所涉及的写手、筹划运作人员、编辑、印刷场所、分销网店等进行了全链条打击。”近日,湖北省“扫黄打非”办公室副主任廖明玉在接受《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该案违法犯罪环节完整、切断利益链条彻底、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数多、刑事打击力度大,在社会上和网络舆论上引起较大反响,对于规范出版发行秩序,打击含有低俗内容的网络文化产品,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具有积极意义。
形成完整证据链 跨省追捕
2017年7月,湖北省“扫黄打非”办公室接到群众举报:网络写手唐某(笔名“深海先生”)网络制售非法出版物。这条线索引起了湖北省“扫黄打非”办公室的关注。湖北省“扫黄打非”办公室立即责成武汉市“扫黄打非”办公室查办此案。
同年8月,武汉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前往杭州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调查取证,甄别整理出相关非法出版物交易信息1166条,涉案金额141万元。12月,武昌区“扫黄打非”办公室专班人员赴上海、广州、武汉等地抓获犯罪嫌疑人唐某等5人,捣毁仓库、文印部、印刷厂4处,查扣非法出版物41种20763册。
因案情复杂,性质恶劣,跨省涉案人员众多,湖北省“扫黄打非”办公室和湖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于2018年1月对武汉“8·03”非法经营案联合挂牌督办。2018年3月,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公安部将此案列为2018年全国挂牌督办案件。为对唐某等人网络制售非法出版物进行全链条打击,专班人员不断深挖扩线,多次赴杭州、广州、上海等地调查取证,掌握犯罪事实,形成了完整证据链。
经审理查明,唐某在明知自己书写的小说无法通过正规的出版单位出版的情况下,于2015年年中至2017年12月间,分别联系了开设淘宝网店的尹某、董某,通过网店非法出版发行其作品。三人就销售额商定了利润分成比例,经查,这些小说共计印刷12372册(套),非法经营数额为118万余元。
利用网络非法出版发行低俗小说
据了解,出生于1991年的唐某,是一位在读硕士研究生。她长期在网络上撰写小说,并以边写作边连载的方式在某些文学网站刊登自己所写的小说供他人阅读。
2015年,唐某欲将自己书写的5本小说(经鉴定均为色情出版物、非法出版物)出版,但由于这些小说题材不符合正规出版物要求,她便通过网络联系到淘宝店主尹某和董某,采取先预售后印刷的方式,通过淘宝网店非法出版发行。唐某将自己撰写的含有淫秽违法内容的小说交由尹某代理发行。尹某通过开设的淘宝店铺“XMOON”“更路簿工作室”进行售卖,并收取销售额6%—8%的代理费,剩余利润归唐某所有。经查,唐某、尹某经营上述非法出版物共计7672册(套),非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85万余元。
2017年4月至11月,唐某联系董某,要求其帮助“出版”发行含有违法内容的小说,约定董某收取纯利润的10%作为代理费,其余利润归唐某所有。后董某通过林某1、林某2、潘某,帮助唐某印刷,并且分别在尹某的淘宝店铺“更路簿工作室”及董某的淘宝店铺“记忆铺工作室”进行售卖。经查,唐某、董某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33万元。
另查,尹某、刘某(尹某之妻)从2015年开始至案发,通过其开设的两家淘宝店铺,还帮助另外11名作者非法出版发行出版物,非法经营数额为434万余元。董某从2016年至案发,在网上发布信息招揽销售书籍业务,通过其开设的淘宝店铺,帮助另外13名作者非法出版发行出版物,非法经营数额为454万余元。林某1从2016年年初至2017年11月,应董某印刷书籍的要求,通过林某2找到潘某,在明知图书系非法出版物且无印刷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印刷2种非法出版物32150册(套)。李某从2016年4月至8月期间,应尹某印刷书籍的要求,明知需印刷的书籍无相关手续,仍伙同陈某(另案处理)帮助尹某印刷非法出版物17700余册(套)。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尹某、董某、林某1、林某2、潘某、刘某、李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
被告人唐某身为出版物的创作者,明知图书有色情内容仍予以非法出版发行,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尹某、董某、林某1、林某2、潘某、刘某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在经营过程中,协助尹某从事书籍的存放、包装、发货工作,处于从属地位,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尹某、董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林某1、林某2、潘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廖明玉说,审判期间,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召集执法等部门研判案件处罚,以求为互联网时代的内容出版传播树立正确导向,帮助广大群众树立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的网络安全观,从而传播正能量,弘扬主旋律,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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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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