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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解读:故意编造虚假信息能道歉了事吗?

原标题:编造虚假信息能道歉了事吗?

  近日,一则“贵州毕节、凯里的幼儿园和社会福利院有儿童被性侵”的帖子被广泛传播,帖中骇人听闻的图片和情节引起网民极大愤慨。当地公安机关调查后找到发帖人赵某,他承认所发内容系捏造,称散播不实事件仅仅是为了“刷存在感”,并且主动向全国网民道歉。然而,故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后果仅仅是道歉吗?造谣、传谣都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呢?

  1 编造四种特定类别虚假信息或入刑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借助信息网络平台,谣言散播的速度、广度及危害性都进一步加大。为此,我国在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中特别新增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作为第291条之一的第二款。该条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罪主要的构成要件有三:其一,编造的虚假信息为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四种中的一种,原因在于这些虚假信息危害性较大,更易引起社会公共秩序的混乱;其二,主观上需为故意或明知,不知道为虚假信息而传播的不构成此罪;其三,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

  以下面这个案件为例:蒋某酒后无聊,在网上看到四川某县四中学生被杀新闻后,在该信息前加上“平泉市”三字并发送至两个微信群,后该信息被900余个微信群转发。引发简称“四中”的平泉市四海中学众多家长恐慌,多人致电或到校询问,干扰了学校的正常秩序及附近交通秩序。经查实该信息属虚假警情,蒋某随后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蒋某故意编造、传播虚假警情且该信息在网络上被广泛传播,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已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无独有偶,2018年末在社会上引起高度关注的“乐清男童黄某走失事件”发生惊天反转,被当地公安机关证实为其母陈某为测试丈夫感情而自导自演、故意编造传播的虚假信息。陈某编造虚假警情致使当地公安局出动警力600余人次,且期间大量公益组织、社会各界出人出力积极寻找,消耗大量公共资源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最终陈某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编造、故意传播警情等特定类别的虚假信息,即使尚未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之程度,也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同时,该法还明确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可见,只要故意散布了以上所述的四种特定类别的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将至少需要承担行政拘留或罚款等治安管理处罚后果,达到严重后果的则很可能需承担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无论行为人是否处在酒后状态或动机如何,均不会影响相关违法犯罪事实的认定。

  2 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处罚力度更大

  2009年修订的我国刑法明确将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或明知是虚假恐怖信息仍然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纳入刑事犯罪的范畴,规定对构成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该罪中的虚假恐怖信息是指生化威胁、爆炸威胁、放射威胁等虚假信息,如公开扬言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点火、杀人或报警谎称某地有恐怖袭击等。

  举例来说,王某于超市附近拨打北京市12345热线及110报警电话,以对法院判决不满为由,扬言杀人、自杀、搞爆炸,致使市区两级公安机关出动大量警力排查、调查。后王某因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编造搞爆炸、杀人等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和公安机关工作秩序,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个月。

  3 捏造他人虚假信息可能构成诽谤罪

  首先,捏造、散布包含他人不实情况类型的虚假信息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名誉权,应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侵害名誉权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亦可合并适用。

  以下述案件为例:原告朱某曾参与报道揭发某官员违法违纪等案件。被告纪某在他们共同所在的微信群中发布公告,内称“原告诈骗该官员未果后方将其曝光,并曾因诈骗该官员被捕”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纪某在缺乏充分事实依据的情况下,通过信息网络公开发布损害他人名誉的不实信息,存在明显主观过错,且客观上会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综合考虑被告主观过错程度、具体侵权情节和损害后果等因素,判令纪某向朱某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相应的公证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如今,在微信、微博等网络平台上肆意编造、散布关于明星整容或生活作风问题等侵害明星名誉事实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这些行为如果没有证据却被广泛传播而造成社会对被造谣者评价的降低,可能构成对明星名誉权的侵犯。如不久前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判决认定两名微博造谣者侵犯了TFBoys组合中王源的名誉权,判令二被告道歉并赔偿王源精神抚慰金及其他合理支出共计4000元。同时,如果编造的谣言中还有配图,也可能侵犯他人肖像权。

  其次,散布对他人的人格、名誉进行诽谤以达到诋毁他人的目的类型的虚假信息,情节严重的,也可能同时构成诽谤罪。我国刑法中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即可构成诽谤罪。

  最后,即使未达到入刑标准,捏造事实诽谤或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也会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而受到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情节较重的,则将会受到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如果造谣、传谣者编造或传播的谣言不属于上述三类虚假信息中的任何一种,仍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由此可见,我国对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的规制日趋严格,希望公众可以自觉约束自身言行,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风清气正的社会舆论环境。

  (作者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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