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住建厅等部门规范住房公积金 缴存比例不超12%
南海网海口8月16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黄丹)日前,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发展和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联合印发关于规范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要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要严格控制在5%-12%范围内,各缴存单位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调整规范,不得超过12%。
南海网海口8月16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黄丹)日前,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发展和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联合印发关于规范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要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要严格控制在5%-12%范围内,各缴存单位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调整规范,不得超过12%。
通知指出,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要严格控制在5%-12%范围内。新增缴存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在5%-12%范围内自主选择缴存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现有缴存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按最低不低于5%的缴存比例,适当调低或调高现行缴存比例,并经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后实施。其中,调低后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现行缴存比例三个百分点以上,间隔时限不少于一年。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职工工作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至5%以下,最低不得低于2%,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原缴存比例并按原缴存比例补缴其降低的住房公积金。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濒临破产、已停产或已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政策自通知印发之日(8月12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