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 机动车驾驶人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对78名违法驾驶人(违法驾驶人及违法信息请登录以下网址进行查询:http://gaj.shenyang.gov.cn/html/SYGAJ/151564719978721/152887008398718/15288704096444/1997872142364785.html)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公告告知如下:
上述78名机动车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我局依法扣留驾驶证后,超过15日未接受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我局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或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机动车驾驶人可依法向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法制控申处(沈阳市浑南区金剑街2号)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我局将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通信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金剑街2号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联系电话:024-23108278
特此公告
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19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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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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