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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4元机票出3190元行程单? 机票代理服务价格岂容猫腻

  机票代理服务价格岂容猫腻

  据报道,日前有消费者在某网络交易平台上购买机票,实际支付3424元,但打印出来的行程单上却显示,包含机建燃油费的机票总价是3190元。面对消费者的质疑,该网络交易平台发表官方声明称,机票代理商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已全网下架该代理商的机票,并对消费者作出机票支付价格“退一赔三”的赔偿。

  机票代理商在网络交易平台玩价格猫腻,消费者支付的机票价格比行程单价格高出许多,这显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逾越了法律底线和诚信底线,无疑构成了欺诈销售行为。

  无论是根据《电子商务法》,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网络交易平台对机票代理商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对消费者权益负有保护责任,并在出现侵权问题时承担连带责任。当然,该网络交易平台在事件曝光后,依法针对代理商欺诈行为设定的3倍加罚规则先行承担责任,弥补了消费者的损失,展现出了一种解决问题的积极态度,这一点值得点赞。

  机票代理服务价格产生“差额”,但消费者权益不能有“差额”。对这一侵权案例,网络交易平台以及机票代理商都应举一反三,不仅应该围绕代订机票服务反思和自查,还应该围绕代订高铁票、酒店、旅行线路等衍生服务加以反思,检查是否存在价格差额问题、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是否存在管理漏洞等。

  特别是对网络交易平台来说,更应该强化管理责任。一是针对合作代理商的经营行为,应坚持技术管理与人工审核相结合,实现审核管理全覆盖;二是应利用平台自身优势,完善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全面准确地掌握代理商的实际交易价格信息和行程单价格信息,消除信息不对称问题,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不给机票代理商提供制造价格差额的便利。

  机票代理服务价格出现差额,既是一种失信行为,也是违法行为,代理商及网络交易平台既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应接受相关行政处罚。对此,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跟进调查,对代理商和网络交易平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问责,将价格欺诈行为记入征信系统,让不法经营者付出应有代价,以维护健康的市场秩序。(原文:经济日报 作者:李英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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