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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对外文化贸易 推动琼剧等特色文化出口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16日讯海南省人民政府网消息,近日,海南省人民政府正式下发《海南省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提出,海南省政府将深度挖掘、有效利用海南特色文化资源,重点支持演艺娱乐、动漫游戏、广播影视、创意设计等行业及其衍生产品与服务的出口,把更多具有本土特色的优秀文化产品推向世界。

  《实施方案》对海南省发展对外文化贸易工作提出具体目标,即力争到2020年,海南省重点文化出口企业集团或骨干企业数量能够明显增加,全省对外文化贸易的整体竞争力、文化贸易品牌的国际影响力有显著的提升,以及文化产品与服务出口额、数量和产品种类都可以实现稳步增长。

  《实施意见》表示,推动海南省对外文化贸易的发展可以从壮大文化贸易企业、发展文化贸易基地、搭建文化贸易平台、支持文化贸易创新、引导文化企业“走出去”、支持行业协会发挥牵头作用、加强文化贸易产权保护、加大人才引进培养等方面入手。例如,实施海南优秀文化产品和服务对外推广工程,推动琼剧、琼菜文化和出版(版权)、黎锦、黎苗歌舞、特色工艺品、影视作品、动漫游戏等海南特色文化出口,使用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公共平台建设,使用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对外文化贸易品牌培育,支持对外文化企业开展国际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境外广告宣传和商标注册、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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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实施方案》全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海南省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4日

  海南省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国发〔2014〕13号),推动我省对外文化贸易加快发展,构建开放型文化产业格局,增强海南文化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战略部署,着力培育外向型文化企业,创新文化内容和文化“走出去”模式,把更多具有本土特色的优秀文化产品推向世界。

  (二)工作目标。深度挖掘、有效利用海南特色文化资源,重点支持演艺娱乐、动漫游戏、广播影视、创意设计等行业及其衍生产品与服务的出口。力争到2020年,海南重点文化出口企业集团或骨干企业数量明显增加,海南文化贸易品牌的国际影响力明显提高,全省对外文化贸易的整体竞争力显著提升,文化产品与服务出口额、数量和产品种类稳步增长。

  二、工作任务

  (三)壮大文化贸易企业。鼓励和支持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文化企业从事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对外文化贸易业务,并享有同等待遇。建立海南省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目录和产品数据库。使用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企业对外文化贸易业务给予资金支持。使用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文化贸易企业从事开拓国际市场、境外商演、跨境电子商务活动给予支持。以上资金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每个企业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商务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工商局)

  (四)发展文化贸易基地。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和“以点带面”的工作思路,将海口高新区、海南生态软件园、三亚创意产业园和清水湾国际信息产业园作为省级对外文化贸易基地,鼓励、引导和优先安排境内外具有国际影响力和行业带动性的外向型文化企业和机构入驻,推动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品牌培育工作。使用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省内文化贸易基地建设。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每个企业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科技厅、省工商局)

  (五)搭建文化贸易平台。支持我省文化企业参加境内外国际性展会和对接洽谈活动,支持在我省举办国际性文化创意类活动。实施海南优秀文化产品和服务对外推广工程,推动琼剧、琼菜文化和出版(版权)、黎锦、黎苗歌舞、特色工艺品、影视作品、动漫游戏等海南特色文化出口。使用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公共平台建设;使用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对外文化贸易品牌培育,支持对外文化企业开展国际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境外广告宣传和商标注册、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以上资金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每个企业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商务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六)支持文化贸易创新。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和核心技术。鼓励企业加大内容创新力度,创作开发体现海南特色、面向国际市场的文化产品和服务,重点支持编创、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设计、翻译、配音、市场推广等。支持文化企业引进国际先进技术,提升消化、吸收和再创新能力。大力培育发展创新型文化企业群体,发展产学研创新组织。使用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开展文化产品和服务研发创新,资金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每个企业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

  (七)引导文化企业“走出去”。鼓励文化企业通过新设、兼并、收购、合作等方式,在境外收购文化企业、演出剧场和文化项目实体,在境外设立演艺经纪公司、艺术品经营机构、文化经营机构等,实现落地经营。支持文化企业投资兴办海外文化贸易基地,建立境外文化产品和服务营销网点,推广和创设具有中国元素和海南风格的自主文化品牌,逐步形成多渠道、多层次的国际市场营销网络。使用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产业“走出去”项目。以上资金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每个企业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商务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八)支持行业协会发挥牵头作用。推动组建对外文化贸易商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商协会在文化贸易促进、行业自律、国际交流方面的作用。(牵头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省委宣传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九)加强文化贸易产权保护。加强文化贸易知识产权宣传,充分发挥“中国(海口)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作用,及时提供海外知识产权法律咨询,支持文化企业开展涉外知识产权维权工作。加强版权保护,积极开展著作权法律法规宣传,打击和查处侵权盗版案件。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有关国际技术标准制定。(牵头单位: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科技厅,配合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商务厅、省工商局)

  (十)加大人才引进培养。将对外文化贸易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纳入我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培训计划,加大各类优秀人才引进力度。鼓励和支持高校加强对外文化贸易学科和专业建设,建立对外文化贸易经营人才培训基地。加快培养熟悉对外文化贸易市场运营、熟练掌握外语技能、具有国际市场营销、知识产权保护等知识的对外文化贸易复合型人才。使用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对外文化贸易企业、培训机构开展对外文化贸易人才培训工作。每个企业、培训机构支持额度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

  三、工作措施

  (十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对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文化服务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落实企业研究和开发费用加计税前扣除和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十二)完善信用担保体系。采用直接担保、再担保、联合担保、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的方式为文化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多渠道分散风险。利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担保业务予以支持。(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人行海口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银监会海南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保监会海南监管局)

  (十三)强化金融保障。鼓励各银行业机构开展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版权、收益权、应收账款、仓单、保单质押及企业联保互保等多种担保方式,有效破解文化企业贷款抵押担保难题。使用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文化贸易企业利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渠道融资发展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等活动予以支持。(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政府金融办、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配合单位:人行海口中心支行、银监会海南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保监会海南监管局)

  (十四)完善出入境便利化措施。建立与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以及相关人员出入境相适应的通关管理模式,提升通关效率,对符合出入境证件办理条件的灯展、杂技、演艺等企业人员出境手续实行加急办理措施。培育我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成为海关高信用企业,享受海关便捷通关措施。对图书、报纸、期刊等品种多、时效性强、出口次数频繁的文化产品,经海关批准,实行集中申报管理。为文化产品出口提供24小时预约通关服务等便利措施。对文化企业出境演出、展览、进行影视节目摄制和后期加工等所需暂时进出境货物,按照规定加速验收。对暂时出境货物使用暂准免税进口单证册(ATA单证册)向海关申报的,免于向海关提供其他担保。(责任单位:海口海关、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口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省公安边防总队,配合单位:省公安厅、省外事侨务办、省海防与口岸办)

  (十五)推进外汇管理便利化。推进文化贸易投资外汇管理便利化,确保文化出口相关跨境收付与汇兑顺畅,满足文化企业进出口业务和跨境投资的用汇需求。支持文化企业采用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等方式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鼓励支持文化企业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鼓励境内金融机构开展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牵头单位: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及外汇管理局)

  (十六)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对面向境外市场生产销售外语出版物的民营企业申请配置专项出版权的,简化行政审批手续,缩短行政审批时限。对国有文化企业从事文化出口业务的编创、演职、营销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不列入年度计划限量管理,外事部门应为相关业务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执行任务提供审批便利。国有文化企业负责人参加境外文化展会、推介会、商业洽谈、签订商业合同等活动,在外停留时间可放宽至不超过12天。(牵头单位: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配合单位:省外事侨务办)

  各市县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工作举措,创新工作方式,努力推动全省对外文化贸易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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