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经修改重新公布(全文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燃气工程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补办有关验收手续;违反规划、建筑、消防、压力容器管理、环保等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处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而从事燃气经营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设施经检验不合格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存在安全隐患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可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燃气经营许可证。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款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处罚。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在燃气设施安全范围内施工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可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燃气经营许可证。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情节严重的,对个人用户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用户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违反本条例,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纪惊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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