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将施行2016年7月19日
定期或不定期检验燃气设施
保质保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量消费者权益
加大处罚违规经营力度
修改后的新条例,就燃气消费者的权益、燃气价格的确定与调整、燃气设施的检验等方面作出了新的。据悉,新的《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将于近期公布施行。
对于不合格燃气设施,修改后的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设施经检验不合格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存在安全隐患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可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价格实行听证制度
修改前的《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燃气的热值、组份、嗅味、压力等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标准。”(第一款)、“燃气气瓶的充装应当与标称重量及国家的允差范围相符。”(第二款)
修改后的新条例,其第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燃气价格的确定与调整,应当实行听证制度。”
对于燃气设施的安全监督,新条例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后的第十一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修改后的第十四条第三款修:“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督制度,对燃气设施实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验。”
日前,海南省三届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
对于违规经营的行为,新条例也作出了新的,加大了处罚力度。
修改后的新条例,其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的热值、组份、压力和计量进行检测。”
对于违规的行为,新条例也有相应的。修改后的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款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处罚。”
此外,新条例也对燃气的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单位作了。修改后的第十四条第一款修:“符合本条例第十,申请设立燃气经营企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修改后的第四十条修:“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可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燃气经营许可证。”(文章原载南国都市报)
修改后的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而从事燃气经营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修改前的《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燃气价格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管道燃气实行定价,其它燃气实行指导价。定价、指导价应当依据燃气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合理确定,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