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银行北京分行银监局关于中国民生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石口支行开业的批复
此复
五、该支行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未能开业,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若在上述批准期限内未开业,此批准文件失效,我局将收回《金融许可证》。
你部《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石口支行申请开业的请示》(民银京发[2014]212号)和《关于对周军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民银京发[2014]188号)收悉。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和《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现批复如下:
2015年3月30日来源)
三、上述支行业务范围为:吸收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债券;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代理收付款项;总行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业务。
四、自批复之日起,请你部于10日内持此批准文件和其他材料到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凭该《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中国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
一、批准你部杏石口支行开业。机构全称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石口支行”(简称“中国民生银行杏石口支行”),地址为:“市海淀区杏石口80号益园文化创意产业A区1号楼108号”。
二、核准周军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石口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的任职资格。拟任人员应局核准任职资格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履行职责。你部应将拟任人员的任命文件及免职文件抄送我局。如拟任人员未在期限内到任履职,此行政许可决定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