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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并非一罚了之

  日前,《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并把教育惩戒划分为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和强制措施等四个等级。在实施的尺度、方式、程序上,我们的认识会不会落入误区?要探明教育惩戒,恐怕先要厘清四个问题。

  首先,教育惩戒方式并不单一。它是一个有着等级区分的体系。“分级”意味着科学合理是教育惩戒的重要依据,要对学生不同的失范行为采取针对性措施。过去那种把教育惩戒与“惩罚”尤其是“体罚”简单画等号的刻板认识,今后要“淘汰了”。教育惩戒也包含了训诫、督导、矫治、反省的内容,既有刚性又有弹性,体现着因材施教、因龄施教的理念。

  而且,教育惩戒可不只是某一个老师的事情。不同等级的教育惩戒有不同职责、不同职位的老师、专业人员或家长参与进来。这意味着教育惩戒需要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合力,要用正当且有序的程序组织起来。再者,教育惩戒不能没有校规校纪“配套”。不同等级的教育惩戒都给校规保留了空间。因为,教育惩戒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能够指引实操的“手册”。

  最后,教育惩戒绝不是一罚了之、以罚代教。之所以如此注重体系化的建设,之所以在刚性之外保持灵活性,之所以如此看重兼顾不同学生个体的特点,是因为教育惩戒终归为了教育。只有目的正确,才能对学生的行为做出正确的判定,继而选择适宜的方法。 (丹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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