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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调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处理依据

  海南日报讯 (记者罗霞 通讯员王立明 王雪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出通知,调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处理依据。

  通知指出,停止执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对疫情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定性、认定处理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

  通知要求,我省目前仍处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于主观恶意制假售假、售卖野生动物、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对轻微违法、初次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的,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以批评教育、责令整改为主;对拒不整改,继续违法违规的,依法从重查处。

  据了解,此次停止执行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于1月28日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对我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Ⅱ级应急响应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予以明确。其中指出,我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Ⅱ级应急响应期间,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口罩、消毒用品、温度计等商品一律不得涨价。凡涨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哄抬价格”定性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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