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转载南国都市报社新闻作品 海南一网络公司判赔6.5万元
海南一网络公司判赔6.5万
南国都市报12月29日讯(记者 王天宇)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堂而皇之地将其他媒体原创的新闻作品放到自己的网络平台上,拉流量赚取利益。近期,海口中院审结一起案件,海南一网络公司因侵犯南国都市报社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判赔偿6.5万元。
原告南国都市报社认为,2018年7月至8月期间,《南国都市报》发布了标题为“这家咖啡馆期待‘无声’回归”“别让城市成水泥迷宫”等新闻报道。该网络公司在未经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其主办经营的网站上擅自转载使用这些新闻报道。截至2018年9月6日,南国都市报社办理公证保全证据时,该网络公司擅自转载南国都市报社新闻报道88篇及转载图片58张,擅自转载新闻报道及图片的行为给南国都市报社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和影响。
根据南国都市报社与上述新闻报道记者的合同约定,著作权属于南国都市报社所有。对于在《南国都市报》上刊发的作品,南国都市报社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该网络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南国都市报社对上述新闻报道及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维护合法权益,南国都市报社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该网络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删除某网站传播的涉案新闻报道及图片,并支付著作权赔偿费用、公证费用等。
海口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经法院登录互联网对原告主张的88篇文章进行核实,认定该网络公司擅自转载的“这间咖啡馆期待‘无声’回归”等共计34篇文章(包括图片22张),构成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海口中院综合考虑本案所涉作品的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情节,以及原告必然产生的合理维权费用等因素,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向南国都市报社赔偿损失共计65000元(含维权合理费用);同时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删除发布在网站上的34篇新闻报道及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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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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