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乐东一男子为泄 酒后打砸学校设备获刑2016-1-7
2015年4月14日23时许,黄某酒后抄近返回校园家中休息时,发现学校大门已锁,没有叫醒值班校警开门,恼怒之下便产生报复学校的念头。黄某绕远返回自家经营的旅馆,从旅馆小门进入学校,用砖头砸学楼走廊的两个摄像头,见摄像头未坏,又拿起装垃圾的红色塑料桶砸至损坏。接着,黄某用砖头将四块宣传栏的玻璃砸破仍未消气,又用砖头砸旧教学楼的一个摄像头。经评估,被物品总共价值5370元。
乐东法院一审认为,黄某为情绪,在公共场所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黄某曾因抢劫于2001年4月19日被乐东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系犯罪前科,依法从重处罚;其在庭审中自愿,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央广网海口12月23日消息(记者 朱永 通讯员 罗凤灵)乐东县男子黄某家住千家镇某小学内,因出入不便及自家饮用水的问题,多次向学校反映未果,酒后任意打砸学校设备,学校财物价值5370元。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乐东县一审判决,黄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为走捷径酒后打砸学校设备
原标题:海南乐东一男子为泄 酒后打砸学校设备获刑
宣判后,黄某不服,提出上诉称:其因学校大门钥匙及其家饮用水的问题,多次向学校领导反映后没有结果,其打砸学校财物是醉酒后的一时冲动,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从轻处罚。
法院:损毁公私财物构成寻衅滋事罪
:醉酒犯罪应负刑责
海南二中院受理并审理了此案。主审及合议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国刑法》的“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故黄某案发时是否处于醉酒状态并不影响对其量刑。即使黄某因学校大门钥匙及自家饮用水的问题向学校反映未果,也应通过途径解决矛盾,而不应该任意学校财物,其在公共场所任意公私财物,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判认定黄某寻衅滋事的海南乐东犯罪事实清楚,确实充分,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已充分考虑其有犯罪前科、自愿等量刑情节后,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量刑并无不当,黄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